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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庭教会案”胡锦云被诉窝藏赃物罪的辩护辞

北京“家庭教会案”胡锦云被诉窝藏赃物罪的辩护辞


王怡


【关键词】窝藏赃物罪 非法经营罪
【全文】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胡锦云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我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根据法律和此案事实,认为公诉方指控被告胡锦云窝藏赃物罪,是完全缺乏事实依据的,适用法律也有较大偏差。公诉方的证据和论证更充满疑点。我认为胡锦云的罪名不能成立,她是完全无辜的,是公诉方借非法经营罪名对传播基督教福音书籍的蔡卓华牧师等人进行错误控诉的一个可怜的受牵连者。因此本辩护人为胡锦云作无罪辩护。
  我已于2005年6月10日向法庭递交了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据称有合议庭成员当晚通过电话向其他辩护人,传达了要求我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未被采取任何人身限制措施”的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证明。但我所在的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汪家拐派出所,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为我出具证明。其所长声称是“上面的吩咐”,并拒绝向我提供任何书面的说明或决定。但本辩护人认为:
  其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公民接受被告人委托在诉讼中从事公民代理时,只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法定材料证明自己身份的义务,但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任何义务。法庭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无权对辩护人、代理人作出其民事权利有欠缺的推定。因此如果合议庭的确向本人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并以此作为本人具备辩护人身份的前提。那么这一要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是对辩护人的民事权利和在诉讼中的权利的剥夺。
  其二,迄今为止,本人并没有收到来自法院的任何书面通知。也没有在对方身份确定的情况下得到来自合议庭的任何口头通知,对上述特别要求予以告知。因此在程序上,只能认定合议庭在作出两次延期审理、直至今日开庭的期间内,并未对我作出上述要求,对我提交的委托文件也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因此我的辩护人身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请合议庭依法予以确认。
  
  我的基本辩护意见如下:
  1、从客观方面看,被告窝藏赃物罪成立的前提,是蔡卓华、肖高文、肖云飞的非法经营罪成立。否则此案中就没有赃物可言。而本辩护人认为,蔡卓华、肖高文、肖云飞三人的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辩护人将提出充分的理由说明这一点。此外,蔡卓华、肖高文、肖云飞三人的辩护人及被告胡锦云的另一位辩护人所作的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的全部辩护意见,也是本人要向法庭提出的辩护意见。他们的意见构成本人辩护意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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