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行政罪,“非法经营罪” 将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界定权交给政府,最大化的放弃了司法权在定罪问题上的独立性,使司法权彻底依附在行政权力之下。这不但有违罪刑法定的刑事立法准则,也直接与《
立法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必须制定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如果一个小小的政府法规,就可以决定一个公民是否可被判处最高15年有期徒刑。那这是法治的耻辱,是在座每位检察官、每位法官、每位律师和法学家的耻辱,是中国社会整个法律人共同体的耻辱。
此外,“行政罪”的设计还会带来对被告诉讼权利的第三重剥夺。在非法经营罪中,蔡卓华等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其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假设他们面临的是行政处罚,他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获得一个完整的诉讼机会。但当他们面临的是刑事处罚时,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反而不能针对公诉方对其行政违法性的认定获得一个完整和单独的诉讼机会。他们对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性的辩护,只能在一个专门的刑事法庭上得到一个并合的、事实上是被简化了的机会。这里的司法不公正是显而易见的。一旦罪与非罪的标准由政府法规决定,法律给那些遭受更高的刑事指控的被告提供的保护,反而不如给遭受更低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因此,辩护人要求,法庭在公诉方对被告的刑事违法性进行举证之前,应当要求公诉方首先对被告的行政违法性进行举证。并给予被告一个完整的为其行政合法性进行辩解的机会。
下面,辩护人就将针对蔡卓华等人传播福音书籍行为的行政合法性提出辩护意见。
2、蔡卓华等人印刷、散发基督教福音书籍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务院的《
出版管理条例》。
指控蔡卓华等人非法经营罪的直接法律依据,是199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
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