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彬:公共利益的界定,专家学者的意见是把它具体化,比如军事用地、国家基础设施用地、国家文化教育用地等。
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有区别的,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国家利益是整个国家的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等。
新京报:合法拆迁和非法拆迁界线在哪里?
江平:现在的拆迁决定,往往是一纸文件说了算,所以无所谓合法拆迁和非法拆迁。但在实践中有非法拆迁。判断合法非法的界线,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就是法律有没有规定,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房子,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拆迁是不是符合规定?从程序法角度来说,是不是在规划内,是不是经过了相应的批准手续,手续齐全?另外,谁来行使强制拆迁的权力?
是由法院来行使还是政府来行使?所以我想就是包含两方面。
新京报:法律有没有具体规定事后补偿程序?公民如何申请补偿?
江平:地方政府有补偿规定。中国这么大,全国统一规定补偿标准是不可能的事情。县级政府就可以确定征收征用土地,然后给予补偿。
如果有关部门没有按规定数额补偿,公民可以告到法院,因为这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对补偿标准不认同,现在就不能起诉,因为这是抽象行政行为,这是现在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新京报: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好的办法?
江平:修改
行政诉讼法。很多学者都建议,不仅对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对于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公民认为违法,侵犯了公民利益,造成了利益损失,也可以起诉。如果没有这一程序,仍然是政府规定多少标准就是多少标准,公民就没有任何申辩的余地。
王轶:这里涉及一个问题,拆迁、拆迁补偿的标准包括安置,都应该成为司法机关审查的对象。也就是说,围绕拆迁补偿和安置后纠纷,应当允许法院受理和处理。
现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围绕拆迁补偿协议的法院才受理。其他纠纷法院无法受理,如果都能成为法院受理和审查的对象,拆迁补偿标准问题就好解决了。立法上不可能确定一个“合理”的限额,只能由法官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
另外,我不同意一个说法,保护了拆迁人利益,国家所有权会受到损害。只要法院可以来行使司法审查,妥善和合理的标准可以由法官来认定。
拾金不昧高估了公众的道德水准
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拾得物的规定,不经意间引起社会关注。在有悬赏的情况下,拾得人可以主张报酬;那么,如果没有悬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