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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思维的转型

  实现和完成刑事诉讼法价值思维的转变,要求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博采各家之长,规避各家之短,以达多功能多效应的价值目标。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执法思想,一要坚持刑事诉讼法的打击、惩罚和保护功能,使刑法得以实施,充分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亦称外在价值),二要特别重视刑事诉讼法自身独立的功能,即程序的公正性(亦称内在价值),严格依法办案;三是不能忽视诉讼经济、诉讼效益,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经济效益价值,三位一体,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观。
  目前,根据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在实施刑事诉讼法时,加强对刑事诉讼法自身价值的认识和研究,并付诸实施,对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诉讼程序独立的内在价值思维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就是一个进步,回顾和追溯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就是从绝对工具主义到程序本位的发展史,也可以说是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从无到有,从依附到独立的历史,这一理论的创设和实施,使诉讼程序的贯彻与执行,从不自觉到自觉,从低级跨到高级,这是诉讼程序价值思维在认识上的一个质的飞跃。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品位,本身就是现代文明、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是人们认识到程序自身的价值和功能,许多学者终身从事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标准的研究。联合国的许多文件,尤其是《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一系列文件,都有许多条款文明规定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标准。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进步性、科学性、民主性,就是通过确认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体现出来。例如,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收容审查的取消、免予起诉的废除、辩护律师提前介入诉讼、庭审方式的改革等等,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191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对于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审判组织不合法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程序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统统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些规定充分地体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所以,它标志着我国诉讼制度的法治、民主和文明。与此同时,如果我们对程序的独立价值有了全面、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对照联合国颁布的有关文件中关于程序最低标准的规定,还会发现,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还要不断地改革,不断地完善,才能使我国的诉讼程序更加科学,更加文明,司法改革的方向才会更加明确。例如,刑事审判的改革问题,个别地方还存在着“先定后审”、“先判后审”、合议庭“审而不判”、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人民法院重控告轻辩护、“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等一系列藐视程序、取消程序的做法,说到底还是对程序的内在品味和价值没有真正的理解和掌握,也是一种愚昧的表现。再如,当前在一些办案人员仍残存着刑讯逼供的陋习,甚至在刑事诉讼中致人死亡。刑讯逼供的根子和原因,固然复杂,除了在政治上的人治和特权思想外,还可以从程序内在的和独立的价值来审视刑讯逼供问题:①刑讯逼供在法律观上,无非是工具主义的价值观在作祟,执法者为了取得口供,为了完成任务,急于求成,只好采用非法手段,打而取证,逼而取证;②从程序的内在价值的视角来看刑讯逼供,我国刑诉法存在严重的缺陷,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就剥夺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同时也给了侦查人员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当侦查人员得不到令人满意的供述时,随之而来的就是暴力相加。这时,程序的公正、正义就会一扫而光。其次,我国的立法也并未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立法没有规定禁止使用这些证据。立法上的这些缺陷为刑讯逼供打开了缺口,所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时有发生。
  另外,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也应把诉讼经济效益的价值思维提到议事日程。其价值目标是投入较少的诉讼资源,收到较大的经济效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刑事犯罪日见增长,大案、要案不断增加,我们的人力、物力有限,司法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就“九六”刑事诉讼法而言虽然增设了简易程序。但是,使用率也不高。公安司法机关的担子沉重,警察、检察官、法官在超负荷运转。解决执法中的效益问题,实现诉讼经济的价值目标,势在必行,是客观所需。当务之急是要做到:①认真贯彻落实简易程序,真正做到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坚决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简易程序时,确实做到程序简化,以节约成本;②尽快确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以便在开庭前明确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争执的要点,以确定庭审重点,促使法庭审判效益的提高;③明确证明的对象和标准,减少证据的收集、调查和运用中的重复劳动。特别要转变侦查模式,转变传统的由供到证(先取口供后取证)的侦查模式,转换为由证到供,把侦查的重点放在实物证据的收集上,以防止供了翻,翻了再供,拉长了诉讼时间,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当然,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还要加大科技投入,科技强警、科技强检、科技强法,是提高诉讼经济效益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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