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思维的转型

  三是要正确地处理好公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关系,自觉地维护审判权威。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诉讼模式,从原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职权主义模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一些作法,例如,强化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扩大了辩护权,加大了审判中的辩论和对抗,审判职能趋于中立。庭审中审判职能的变化,不是审判权的弱化,审判长的地位、作用和权力并没有萎缩,他仍然是一庭之长,诉讼双方要听从他的指挥,要服从他的领导,特别是作为诉讼一方的公诉人,更应率先作到这一点,要自觉地维护审判权威,尤其要处理好公诉与庭审监督的关系。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一身二责,既要履行公诉职责,又身肩审判监督之责。在处理二者关系上,就思维方法而言,不能有自恃“权大位高”,你行使审判权,我既行使公诉权,又行使监督权,公诉人同审判长相比,要高高在上。在这种简单思维的指导下,个别公诉人在法庭上耍威风,不听从审判长的指挥,甚至动则当庭监督,动则向审判长提出警告,在旁听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出庭的公诉人要处理好事后监督与当庭监督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对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不是公诉人个人;另外,还明确指出,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不是直接指向法庭。九六刑诉法的这一修改同七九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相比,以上的两个方面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立法上这些重大变化,其目的是淡化庭上监督,强调事后监督,以加强庭审的权威,保障法庭审判之顺利进行。
  (四) 人文思维的转型
  人文思维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亦即人文精神。它是一套观念体系,也是一种崇高的理想。其核心是一切社会活动和行为的价值都要以人为尺度加以权衡。“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作为主体的个人和团体,应当有公平、宽容、诚信、自主、自强、自律和自觉意识和观念。人文精神以弘扬人的主体性、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8]
  人文思维(或曰人文精神)发端于西方。它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同维护封建统治的宗教神学体系对立的资产阶级人性论和人道主义。“人文主义运动从十四世纪下半叶在意大利兴起,十五、十六世纪发展到欧洲各国。”[9]人文主义思潮,“在当时是反对宗教主义和中古时期经验哲学,提倡学术研究,主张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肯定人是世界的中心。” 人文主义思潮于20世纪传入中国。[10]但建国后由于“左”的思潮和实践的影响,人文精神(人文思维、人文关怀)被人们遗忘和抛弃,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日子里,视人文思维、人文关怀为阶级思想加以批判,代之以“斗争哲学”、“专制思维”。尤其是在政法工作追诉犯罪这一层面上,人文思维没人问津,也不敢涉足。时代的演进,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民主与法治社会促使人们从革命的思维转向经济建设型思维,在意识形态领域中,我国社会开始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在权利本位的范畴中,开始引导人们从“专政思维”转向“人文思维”,回归人文精神,政府职能的履行要坚持“以人为本”,要体现人文关怀。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思维,也不能例外,不能认为检察官是追诉犯罪的,只讲“专政”,不讲“人文”,只讲“斗争”,不讲“关怀”。我们认为“专政与人文”,“斗争与关怀”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严打”要“科学地严打”,“斗争”要讲“有技巧的斗争”。即追诉犯罪活动,进行刑事诉讼,要讲程序,讲文明,讲民主,要把追诉犯罪的国家权力与被追究对象享有的权利统一起来,只讲斗争,只讲国家权力,蔑视和剥夺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社会就会失去公平和正义,追诉犯罪的目的和效果同样会落空。因此,我们要善于把二者统一起立,在刑事诉讼中用人文思维,人文关怀的人文精神去构建追诉犯罪的体系和手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