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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思维的转型

  一些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由专政思维转变为人文思维,其良好的诉讼效益和社会效果已经证明,实现这一转型的重要性。尤其是对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从2000年以来,用“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的精神,指导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工作,被追诉者心服口服,庭审中不抗辩,一审后不上诉,交付执行后不申诉,上诉率、告状率逐年下降,实现了“公平、正义”。他们深深地体会到“公平才能稳定”,“正义才能和谐”。再如,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以“人文精神”为指导构建了一系列民主文明追诉程序,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落实到 诉讼的各个环节,充分地体现了人文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追诉思维,在所属各个检察机关推行后,收到了良好的诉讼效益和强烈的社会反映,当事人激动地说,“这才是真正的人民检察院”。一些案件的被告人起诉后心服口服,申诉上访的少了,无理缠诉的没了。一些公诉人激动地说:“要从人文思维中找效益,人文关怀才能出稳定”。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人文思维可概括为四,一是要抓住刑事诉讼的本质,一切诉讼活动要以人为尺度,坚持做到“以人为本”;二是在诉讼中牢牢把握“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包括他们的生存、生活、必要的休息权利。即基本的人身权利;第二层是他们应该享有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三是在诉讼中要构建一整套文明、民主的诉讼程序。即体现人文精神的诉讼程序,包括完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限制物权的程序和涉及当事人隐私权利的程序。除此之外,还有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或剥夺,其父母、子女的安排等等,都要给以关怀和关注,解除其后顾之忧;四是要不断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长期以来,罪从供定,口供主义的追诉方法,导致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在新的历史时期,不仅在立法上要完善禁止和防止刑诉的程序制裁措施,而且在追诉程序中逐步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录音录像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总之,在诉讼中,以人文思想,人文关怀的精神,建构刑事诉讼的机制,不仅是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艰巨的任务,更是强化检察官队伍素质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具有人文素质的公诉队伍的形成,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必备条件。
  (五) 证据思维的转型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公诉活动的基础和核心。特别是检察官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自侦部门对证据的收集,起诉部门对证据的审查核实,公诉人出庭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等等,各个环节无不同证据紧密相连。因此,作为一名检察官的证据思维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所谓证据思维,包括证据观念、证据意识、运用证据的指导思想和证据规则等一系列理念的总合。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在不同的诉讼制度和不同的证据制度下,其证据思维也不相同。因此,在转型时期,证据思维也有一个转型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反映在刑事证据领域,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务部门关于证据的运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对证据事实的科学界定问题的争议,证据概念的争议,各种证据规则的确认问题,证据标准的争议,以及证据制度的概括和证据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的种种看法等等。尤其是在公诉活动中,公诉人同刑事侦查部门,公诉人同辩护人和法官之间,有关案件事实认定的标准,什么叫案件事实情节清楚,什么叫证据确实充分,其认识更是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纷争不止。出现这些不同的认识和看法的一个根本原因,是证据的思维和观念不同所致。在不同的思维和观念之下,看问题的主体不同,视角不同,必然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我们深入研究调查和运用证据的思维和观念,特别是在转型时期,证据思维正处于转变和变革之时,我们研究证据思维的转型,对解决上述不同的争议和看法,具有现实意义,尤其是对我国刑事证据的立法和刑事证据法学科学体系得创建,更具有学术价值。
  检察官的证据思维转型问题,结合公诉理论与实务集中表现在如何从哲学范畴思维转向法律范畴思维。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虚无主义在证据学上的反映,我国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公诉活动中证据的运用,脱离证据规则,而去片面地追求理想模式,把马列主义的认识论和辩证法的一些范畴,机械地形式主义地搬进证据法学的范畴之中,用一般代表个别,用共性替代个性。其表现种种:
  ——把我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为我国证据制度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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