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开展宣传,积极营造法律援助发展的良好氛围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在宣传工作中,抓住四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向社会大众宣传。利用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执法单位宣传之机,采用设立咨询台、制作展板、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法律援助300多场次,散发《
法律援助条例》读本2.5万册,各种宣传材料4.4万份。遍及城乡的社会宣传,使法律援助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二是对领导宣传。畅通信息渠道,加强理论研究, 通过工作总结、简报、信息、工作交流等形式引起各级领导对法援工作的关注,赢得各级组织的支持。三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新闻宣传。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电台开设栏目、新闻专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形式,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动员社会各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四是案例事实宣传。通过真实生动的专题案例报道,直观反映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和服务宗旨,启示人们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引导各级政府深刻认识到法律援助在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中的地位和重大意义。
(四)实施便民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爱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使更多的贫困者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在《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事项基础上,将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害、家庭暴力等列入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受援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全区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执行,这一措施使25万城镇居民从中受益。 二是发挥“12348”专用电话的作用,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为整合司法行政职能,全区“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职能由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行使,专用电话统一作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求助电话,实行咨询、接访、求助、指派一条龙服务。到2004年底,全区“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共接待电话咨询8092人次,接待来访4788件,受托办理法律事务1612件,提供上门服务641件,提供法律援助429件,解决纠纷1125件,避免经济损失186.61万元。三是向社会公开承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通过在新闻媒体发布法律援助公告等形式,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服务。同时,制定了《法律援助案卷归档管理规定》、《受援人告知书》等,明确告知申请人或受援人的权利义务,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必须遵守的纪律以及举报监督电话等。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向社会公开承诺: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一律提供法律援助;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为保证承诺落到实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在中心内部实行责任追究制,教育工作人员牢记为民宗旨,切实为民服务;一方面做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了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