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开展宣传,积极营造法律援助发展的良好氛围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在宣传工作中,抓住四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向社会大众宣传。利用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执法单位宣传之机,采用设立咨询台、制作展板、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法律援助300多场次,散发《
法律援助条例》读本2.5万册,各种宣传材料4.4万份。遍及城乡的社会宣传,使法律援助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二是对领导宣传。畅通信息渠道,加强理论研究, 通过工作总结、简报、信息、工作交流等形式引起各级领导对法援工作的关注,赢得各级组织的支持。三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新闻宣传。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电台开设栏目、新闻专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形式,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动员社会各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司法厅专门和法治新报等新闻媒体开办法制专栏,与宁夏电视台“法治天地”联合录制5集法律援助系列片正在播出,有计划地进行区内外法援工作宣传。在相关新闻媒体发表社论和评论员文章,播发法律援助专题节目,依案释法,报道法律援助信息180多条。特别是今年初开展了“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征文活动,多篇有价值的文章被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表彰。四是案例事实宣传。通过真实生动的专题案例报道,直观反映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和服务宗旨,启示人们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引导各级政府深刻认识到法律援助在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中的地位和重大意义。
(二)重点攻关,强化措施,积极推动政府责任的落实
针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如何更好的为少数民族地区受援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地位。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专门召开会议,认真学习《
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有关会议精神,及时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多次形成了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呈报党委、政府决策。二是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工作从创建初期,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的同时,即把努力争取党政领导支持,通过政府解决机构和经费问题作为创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千方百计地积极开展工作。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会长张秀夫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的信件上批示“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自治区主席马启智在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请示》上批示“这是‘民心工程’应予支持,从2004年起,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也相继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与此同时,结合“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宁夏”公益活动的开展,成立了协调机构,加强了对《条例》的宣传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三是经常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精神,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马启智主席的批示精神,专题研究了法律援助经费的落实问题,将100万元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从2004年开始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并要求实行转移支付时,地方各级财政有相应的配套资金,使我区法律援助经费困难的问题初步得到解决;自治区人事厅、编办与司法厅积极配合,到外省区进行调研,及时落实法律援助机构编制问题。2004年9月20日,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成立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并划拨行政编制4名。四是有的市县法律援助中心把日常工作中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法律援助知识问答编辑成册,分发给有关领导和咨询的群众,形成了领导、群众和社会关注贫弱群体,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浓厚氛围,使法律援助工作成为“司法为民”的窗口,各级政府把法律援助纳入“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在资金使用、人员调配等方面向法援中心倾斜,有力地支持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开展。吴忠市委领导非常感慨地说:法律援助工作非常重要,一定要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写进党委、政府先进性教育的整改措施里。正是由于这种积极主动的工作精神和扎实的工作,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五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多次视察、检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和进展情况,从而为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