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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法院制度:意旨、对象与路径

  
  在界定研究对象的前提下,我们有必要明确研究的基本路径,即根据什么理论、运用何种方法来探讨法院制度。
  
  (一)现代化理论的借用: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
  
  现代化理论产生于二战以后,特别在20世纪60、70年代,学者们在持续的研究过程中逐渐建构与发展了现代化理论③,形成诸多见解既相似但也不同的流派。对于何为现代化,他们从不同角度展开论述,可谓见仁见智,莫衷一是④。因此,期望在本文对此进行包罗万象之讨论是不现实的和远离主题的,即使简明扼要之引介也难免挂一漏万。所以,依据著名学者亨廷顿关于现代化之特征的概括对其过程作轻描淡写也许是我们这里的一个合理选择。根据亨廷顿和大多数研究现代化的学者的观点,现代化具有九大特征。(1)现代化是革命的进程。因为这两种社会根本不同,从传统型到现代型的转变必然涉及人类生活方式根本的整体性的变化。(2)现代化是复杂的过程。即它包含着人类思想和行为一切领域的变化,而不能简单归纳为某一种因素或某一个范围。其组成部分至少包括工业化,城市化,社会流动、分化、世俗化,传播媒介的扩大,文化和教育的提高、参政范围的扩大等等。(3)现代化是系统的过程。现代化的各个因素极为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一个因素的变化将联系并影响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变化。(4)现代化是全球的过程。现代化起源于15、16世纪的欧洲,现已经成为全世界的现象,一切现存社会都已经或正在成为现代化社会。(5)现代化是长期的过程。现代化所涉及的整个变化需要时间才能解决,这种时间要以世纪来计算。(6)现代化是有阶段的过程。一切社会现代化的过程都可区别出不同的水平或阶段,存在一个过渡的过程或阶段,且这一过渡阶段还可划分出八个小阶段。(7)现代化是一个同质化的过程。传统社会可能以许多不同的类型存在,以至有人以为其除了缺乏现代性外,几乎没有其他共同之处。相反,现代社会却有诸多相似之处。现代化在社会之间产生了集中的趋势。(8)现代化是不可逆转的过程。虽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方面可能出现暂时的挫折和偶然的倒退,但在整体上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趋向。(9)现代化是进步的过程。现代化的转变期间尤其是初期,代价与痛苦是巨大的。但从长远看,现代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所取得的成就足以对此弥补,它增加了全人类在文化和物质方面的幸福[8]。
  
  亨廷顿对现代化过程的描述,是基于实证经验的理性归纳。它不仅得到欧美学界的认同,也为中国学者所首肯。钱乘旦、陈意新认为,亨廷顿所总结的几大特征其本质是对现代化进程的一种较完备总结与描述[9](33页)。
  
  需要指出,现代化论述在整体上不仅仅是一项庞大的理论体系,而且也是对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运动之描述。作为理论,它不仅是一种分析问题的框架与结构,同时也是对实际生活的理论观察与提炼。作为实践,它是一种发源于西方逐渐扩展至全球的运动,至今仍在不少发展中国家持续进行。对此,中国学者与实务者都予以认同。在理论上,中国学者特别是历史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正式投入现代化研究,其代表人物为罗荣渠与章开沅教授,罗荣渠提出了“外源性现代化”、“内源性现代化”等理论命题[10](169页)。同样,哲学家们也不甘落后,他们认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实际上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且不自今日始[11](1页)。在实务中,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中国政治领导人即提出“四个现代化”的政治目标。
  
  基于两点理由,我们认为完全可以运用现代化理论来论说法院制度包括中国的法院制度⑤。首先,我们认为,包括法院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是特定社会形态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我们把现代化视为涉及方方面面的整体变化过程,那么就不得不承认包括法院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同样存在一个现代化问题,同样可依照现代化有关理论加以分析。其次,法制现代化的概念与命题已为中外学者所接受并深入讨论,而司法现代化与法院制度现代化的概念及命题虽然较少,但亦有学者论及。在国外学者中,昂格尔对法律与现代化的有关问题作过深入探讨;日本学者川岛武宜就现代化与法的有关问题作过研究;梅因将社会与法制发展进程视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观念亦可归于此类。在中国大陆,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已有学者开展此方面的研究。其中,公丕祥主持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一书堪称代表之作。公丕祥明确提出中国法制有一个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型过程,在研究论文与专著中力图建构并提出一个超越国界的一般法制现代化图案[12]。此外,虽未直接以法院制度为论证主题提出有关明确概念,但夏锦文、谢晖等在讨论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问题时,已对法院制度的若干问题有所触及[13]。谢晖更明确提出了司法现代化的命题[14](454—499页)。我国台湾学者邱联恭亦提出并论证过司法现代化的概念与有关命题。尽管这些探讨尚待商榷,尤其是司法现代化的论述尚属初步,但其以现代化角度为研究出发点本身就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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