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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的社会功能与法律定位

  对此,信文提出了一个反驳:“税务部门对这种企业的征税一般是核定其营业额征税,比如某餐饮企业,税务部门核定其营业额为30万,则以30万为总额按照税率依法缴税,而不是从发票里提取税款。”因此,是否开发票对于这些企业的应纳税额没有什么影响。信文的确提出了一个有力的反驳,但是,信文只看到了表面的现象,绝大多数小企业和服务行业的企业是通过核定营业额的方式来征营业税的,但是,我们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要采取这种方式?还不是因为我们无法通过发票来计算纳税人的营业额吗?核定方式具有很多弊端,比如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问题、人情税问题、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靠加强发票管理,使得发票能够为计算纳税人的营业额提供准确的依据,而这又取决于所有或者绝大多数企业都主动开发票,所有或者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主动索取发票。有奖发票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如果通过有奖发票措施提高了全体纳税人(消费者同时也是纳税人)的发票意识,企业全部或者绝大多数能够规范地使用发票,那么,我们就完全可以通过查账征收的方式来征税,而没有必要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税了。有奖发票措施并非我国的税务机关异想天开的产物,而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备,国民的税法意识普遍较低现状的不得已的做法。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原则上应该通过查账的方式来征税,但是,消费者不索要发票、企业不开具发票,企业自己的记账缺乏原始凭证,如何能够以企业自己的记账为依据来征税呢?为了推行规范的征税制度,必须使得发票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而有奖发票则是一个很有效的手段。我国台湾地区在1988年就开始试行有奖发票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实践证明其效果非常好。[1]
  (二)有奖发票是否是成本最小的制度?
  李文和信文质疑有奖发票制度的一个重要论据是这一措施的成本太大。李文和信文都引用了这样一个事例:自推行有奖发票以来,北京市出现了众多市民争向早点小贩索要发票的情形,并引发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后果。因为,一般而言,消费者吃一次早餐也就是块儿八毛的,而面值2元以下的定额专用发票每张的成本是1角6分,如果一个消费者要买4根油条,光4张2角发票的成本就是6角4分,而4根油条才卖8角。如此的话,早点小贩可真是血本无归了。结果是,一些早点小贩停止了早点业务,给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多麻烦。[2] 信文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件事情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浪费了国民的生产效率,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一是有奖发票的制作成本要比老发票高,奖金的发放又导致了征税成本的增加;二是消费者索要发票肯定要耗费时间,每个人虽然时间不多,但整个总和加起来则是个很的时间损耗;再就是开票企业也增加了成本,即使发票是税务部门免费发放的,一个繁忙的饭店肯定也要因此增加人员占用,损失工作效率,而且,依我猜测,企业获得发票的话应该不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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