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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抑或原则:哈特与德沃金


同5,P33-34。

请参阅【英】约翰·奥斯丁著,刘星译,法理学的范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版,12页下第一讲。同时可参阅刘星先生为译文所写的译者序: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页3。

德沃金的分析具有某种启示性,那就是马克思主义为什么与法律实证主义可以非常容易的结合,从而成为“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这样的启示,是十分有意义的,而且是有必要进一步探讨的。

同5,P37。

同5,P38。

所谓的接受就是:“那些遵守这种实践的人认为这一规则是有约束力的,并且把这条规则看作是他们自己行为的一条理由或者正当理由,并且作为批评其他不遵守该规则的人们的一条理由。”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版,P38。

同5,P39。

同5,P76。

同5,P80

德沃金富有洞见的分类清晰的指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试图将法律外在客观化的努力,他们试图极力解放法律从而与人类的道德划分界限。这一个努力是近代以来科学化的必然结果和法学对此的回应。在法学客观化,学科化的同时,法学最核心的问题意识被消解了——以正义为核心的法学变成了以科学规律为中心的学科。德沃金在我看了就是在恢复这个传统的法律与道德的关联和它的问题意识。当然,这只是一个学术直觉,如果成立,还需要具体的论证。

那么,这个领域中的法律的状态如何呢?德沃金也给出了详细的描述。请参阅【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版,P80下。

同5,P87,“我真的与哈特意见不同吗?”一节。

同5,P67。

同5,P40。

同5,P52。

同5,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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