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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衡量之方法在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的适用

3.个人利益必须列入确认违法判决所衡量的利益次序,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否定个人利益的理由,如果发生利益冲突,三者利益应当在最大限度内获得兼顾与平衡。《若干问题》没有将个人利益列入可以衡量的利益次序,已招致不少学者的批评。(注释30)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兼顾和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提出,奠基于对历史上两种比较极端的社会意识(在政治和法律上都有其体现)的反省:一是社会主义国家过去流行的关于公共利益实现必须带动个人利益实现的假定,由此片面强调公共利益,轻视或压制个人利益;一是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有些国家流行的个人利益实现自然促进公共利益的假定,由此片面重视个人利益,忽视或淡漠公共利益。” (注释31) 国家尊重与保护个人利益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虽然它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时可能发生冲突,但是通过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也可能促进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发展。


【注释】
1、在德国对于当事人因该行政处分解决而解消但可回复之法律上利益时,系以转换其诉讼种类为确认诉讼之方式,以判决宣告该行政处分为违法,用以代替撤销判决。此类确认诉讼判决,性质上与一般确认诉讼不同,不仅有宣示的效力,同时兼具实体效果。我国台湾行政诉讼法引入德国法上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是指原告主张已执行完毕或因其他事由消灭之行政处分即已解消之行政处分有违法之争议,请求行政法院以判决除去其侵害之确认诉讼。陈计男:《行政诉讼法释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91—193页。
2、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58条
4、关于确认违法判决与撤销判决的关系,也有观点认为“确认违法判决是撤销判决的辅助判决。”参阅浙江大学法学院2000级硕士研究生张旭勇的学位论文《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研究》。
5、行政诉讼中的重作判决是一种典型的从判决,也可称为辅助判决,它是以撤销判决作出为前提,是为了解决撤销判决之后产生的问题而由法院附带作出的一种从判决。
6、关于法院功能的变化,请参阅左为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公研究》第5章,法律出版社2000版。
7、关于行政诉讼补正判决,虽然实证法上还没有给予应有的地位,但我认为应当通过法律创设这种判决种类。有关这一方面的论述请参阅浙江大学法学院2001级硕士研究生叶平的学位论文《行政诉讼补正判决研究》。
8、有学者称之为“情势判决”,参阅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65页。也有学者称之为“情况判决”,参阅薛刚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7页。
9、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五),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5页。
10、“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倾向于将法律看成是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的工具,社会就像一个尺寸固定的大蛋糕,社会群体都有要求分上一片或分上一片更大的蛋糕。法律不仅指导着分蛋糕者如何分配蛋糕的大小,而且还能确保对蛋糕的切割能够按照众所周知的原则来进行。”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7页。
1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他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36页。
1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他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38-139页。
1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0页。
1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176页。
15、甘文:《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页。
16、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17、我国今天的这种情形在美国也曾发生过,“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由于受传统‘控权论’以及形式主义的法律适用方法的影响,若干推行国家行政干预的立法曾被最高法院判定违宪,阻碍了美国社会的新发展。” 参见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识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页。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运动与之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18、曹勇:《两任省委书记批示亿万富豪沉冤初雪》,《南方周末》2003年12月18日。
19、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普行初字第2号。
20、该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1、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22、张文显:《法理学》(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
23、张文显:《法理学》(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8-221页。
24、]卡尔·拉仑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79页。
25、胡玉鸿:《关于“利益衡量”的几个法理问题》,《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26、苏力教授在分析《秋菊打官司》案和邱氏鼠药案时说道:“在贾案和邱案中所出现的正是这样一种情况:表面看来,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但如果换一个角度,并且不预先假定哪一方的权利更为重要,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我们满足原告的请求,就侵犯了或要求限制被告的权利。因此,无论法院的最终决定如何,它保护一种权利的时候,实际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相互性。”苏力:《〈秋菊打官司〉案和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27、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28、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识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8页。
29、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和程序保障,载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页。
30、最高人民法院甘文博士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利益应当优先得到保护。但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通过利益衡量来确定优先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在个人利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时候,也应当予以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个人利益的重大损失’,作为法院适用确认判决的条件之一。” 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168页。
31、 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识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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