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

  所谓“微观实证”,是指法理学研究的问题视域只及于法律本身,而不及于和法律相关的外部世界。它是通过对法律之内部问题的观察和梳理,以解决实在法可能存在的冲突、漏洞、不足、超前、滞后等问题,以完善实在法从纸上的法到实践行动中的法之过程。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生活,但是,再完备的法律条文,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之方方面面,这就需要法理学不是仅仅在法律条文中寻找问题,而必须从法律条文与社会实践的结合中寻找和发现问题,并进而获取解决问题的法理方案。
  如果说“宏大叙事”的法理学更垂青于立法及其相关问题的话,那么,“微观实证”的法理学则更关注于司法及其相关问题。法律的实践化,固然要靠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教育等多种渠道才能完成,但其中最主要者,还是司法。这不仅因为司法是社会纠纷得以救济的最后环节,而且更因为在法治这个“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其首都,法官是其王侯将相。而法院及法官所面对的法律,是将纷繁复杂的事实巧妙地作用于原则和单一之法律中的过程。显然,法院及法官绝不是简单地将案件事实运用到法律中去,绝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相反,法院和法官是将纸上的法律实践化、具体化的基本力量。法律只有通过法院,才能显现出其实践原型。司法活动,不仅是法院和法官借助法律以救济案件纠纷的过程,而且也是救济法律自身的过程。
  也就是说,在法律通向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还有一系列值得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还有法理学能够展现其重要价值的用武之地。因为毕竟立法并不是法治的目的,而只是法治的一个过程和环节。仅有这个环节和过程,法治不过是完成了其毛坯,要使它更为精致地体现出其实践的恢弘气象,还必须体现出知微见著的功夫和精雕细琢的能力。以此推论,则倾向于立法的法理学也不过是完成了对法律之理性的部分把握,只有更进一步地不断完善对司法过程中法理问题的重视和探讨,才能够理直气壮地说法理对法治具有更大的裨益。
  司法中的法理学,就是“微观论证”的法理学。因为司法的使命,不在于解决社会的宏大问题,而在于通过具体纠纷和案件的处理,不断地修补法律,是在法律的骨骼和框架上填充血肉,使其变得更加丰满、更加完善。这同时意味着: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从关注立法问题到关注司法问题的发展过程。那么,如何更进一步地理解我国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向“微观论证”走向之必然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