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把法律分为完善的和有缺陷的两种。因此之故,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诠释格局。其中针对完善的法律,法律诠释应当存在四个要素:即语法要素、逻辑要素、历史要素和系统要素。“在语法解释中,解释者应重构由立法者使用的语言规则;在解释的逻辑要素中,应重构法律的思维(概念);在解释的历史要素中,应由解释者介绍,法律规则如何介入预设的法律状态中;在解释的系统要素中,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内在关联当发挥作用。 ”虽然,萨维尼如此界定了对完善法律规范的诠释要素,但正像人们所熟悉的那样,萨维尼在法律的整体观念上是一个“保守主义者”。在其等身的著作中,不论给其赢得巨大声誉的、还是不断遭人垢病的,恐怕就是那本《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在该书中,萨氏写道:“……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初期,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就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这些现象不是分离地存在着,而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机能和习性,在本质上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具有我们看到的明显的属性。这些属性之所以能融为一体是由于民族的共同信念,一种民族内部所必须的同族意识所致。任何偶然或任意原因的说法都是错误的。”“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 ”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民族精神说。”在此提及萨氏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民族精神说,是为了说明在这一观念背后所必然隐含的其关于法律诠释的态度。
既然法律是植根于民族精神而自然地长成的,那么,对于人们、特别是法律家(尤其法官)而言,并不存在创造法律的问题,而只存在如何发现法律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现法律不重要,相反,在现代社会,人们交往行动关系的极其复杂更需要法律家通过艰苦卓绝、严肃认真的态度深入于既存之法律世界——民族精神中,诠释法律、发现法律、适用法律。因此,法律家发现法律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诠释法律的过程。可见,法律的民族精神说和自然长成论,并不拒绝法律家在它面前的主观能动性 ;也不拒绝对法律在发现和运用中进行诠释。发现并运用法律与诠释法律的此种相通性,进一步证成了关于法律诠释的观念。
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民族精神说或自然长成说不但没有消解主体(尤其法律家)在法律(民族精神)面前的能动性,而且人们只能“发现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的结论,更进一步地为法律家能动地作用于法律过程(民族精神的发现和运用过程)奠定了学理基础,而这一能动的过程就是法律诠释的过程。民族精神只有借助法律家的诠释、发现和运用,才能具体地、自觉地、合乎逻辑地作用于每一个社会体系中的社会成员。由此不难见民族精神说与诠释法律之间的的必然逻辑关联;也不难进一步发现萨氏主张之真正用意。这反过来对我们理解萨氏的法律诠释四要素说,或许不无帮助。
萨氏以研究罗马法而著称于世,其最大的学术贡献,其实就在于对罗马法的爬梳辨析、甄别抉微上。其六卷本巨著《中世纪罗马法史》和八卷本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堪称人类研究罗马法的集大成之作。他关于法律诠释的四大要素——语法要素、逻辑要素、历史要素和系统要素——的结论,也是在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有关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的法律诠释)的过程中提出来的。人们尽知萨氏是历史法学派的一位著名领袖,但不太在意他也是概念法学派的一位开山祖师。其实,他的这种学术地位,在其关于法律诠释的要素中也可寻出端绪。如果说在其关于法律诠释的历史要素和系统要素中我们可以更多地解读出他作为历史法学巨子的风采的话,那么,在其关于法律诠释的语法要素和逻辑要素中,我们则可以更多地解读出的是其作为概念法学拓荒者的英姿。虽然,概念法学正式形成并完善于其门人普希达(Puchta)和温德夏特(Windscheid),但“萨维尼亦难辞其咎,其强调罗马法学的重要性,认为罗马法的概念很精密,任何问题皆可‘依概念而计算’(Das Rechnen mit Begriffen),以求得解答,实已种下概念法学的的契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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