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让我们看看审讯的时间。佘祥林在其申诉材料中称,他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由两队警察轮番上阵实行疲劳轰炸。施加一个人无法承受的肉体痛苦和精神折磨,使佘陷于极度疲劳、极度困乏和极度恐惧中,产生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那种情形下,“他们说啥我都认了”。警方羁押的时间到底该多长?连续讯问审讯时间到底该多长?对于前者,很多国家通常规定的是24小时;而后者通常是8小时或者4小时。我们国家的犯罪嫌疑人似乎需要更多的忍耐力,杜培武被讯问时间更是长达十六昼夜。再看看审讯的环境。佘祥林遭到刑讯是在刑警大队的审讯室,没有辩护律师在场,没有录音录像,不能与外界联系,人一旦到了这种与世隔绝的环境,会是怎样的绝望心情!当佘祥林“嘴硬”说自己没有杀人时,讯问的一个警察居然以枪相逼,甚至连借口都准备得“天衣无缝”——嫌疑人抗拒审讯并抢夺枪支,被我英勇的刑警反制成功当场击毙。佘祥林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最后看看警方如何炮制这份口供的出笼。诱供、指供,刑讯逼供,都是为了编造一个符合侦查人员想象的作案细节。佘祥林曾经回忆,“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十天十夜,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地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于是,佘的“自愿供述”成为定案的主要证据。
从抵抗到顺从,杜培武、麻广军、王树红、聂树斌,这些无辜者最终选择了自泼污水。他们顺从、讨好,甚至积极配合,都是为了不再受那非人的折磨,甚至甘愿冒着被判死刑的威胁。杜培武事后告诉记者:“我当时就想,宁愿马上把我毙掉也不愿意受这种折磨。”古有“苛政猛于虎”,而今应作“酷刑猛于死”也——酷刑比死刑更加可怕。
对权力的顺应与对暴力的顺从如出一辙,权力的恶也如同罪犯的恶一样令人心悸,丧失自由的犯罪嫌疑人也与陷于绝境的被害人一样无助。但是,对权力的顺应或许更悲惨。帕特丽夏和李春玲对于暴力的顺从,是被害人为了在犯罪分子和非法组织控制下苟活,一旦辛克以及“二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她们就获得了解脱;而佘祥林们对权力的顺应,却是对于藉法律和正义之名行事者的乞求,乞求能够以比较人道的方式对待自己,而这些“正义的化身”受到惩罚的可能,实在是微乎其微,他们只能祈祷真凶的发现、被害人的死而复生,以及某个上级法官的独具慧眼。辛克们施加的暴力和强制,自有公正的组织进行调查,帕特丽夏最终也获得了卡特总统的赦免;而那些参与刑讯逼供者的暴行,却荒唐地由他们自己加以“澄清”(通常是由公安机关开具一份没有刑讯的证明文件),被害人要伸冤简直是在与虎谋皮!帕特丽夏们受到的暴力威胁和精神胁迫可以作为其量刑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考虑,而我们的刑事法律对于非法的讯问,似乎只注意到了造成严后果(致伤致亡)的行为,而对通常意义上的身体强制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更毋庸提精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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