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对中国的宪政改革之路总是充满了迷惘,我们总是在追问自己,改革该走向何处?教授们给出的思路有二:一是激进的,他们主张彻底地改革,当今的中国法学界也确实有这样的一些“少壮”,他们学历高,大都有海归的经历,年少气盛是他们共同的特征,当然,他们也是不太讨官方喜欢的一部分人。二是保守和改良的,他们主张渐进式的改革,因为这样的改革不会“伤筋痛骨”,而且容易被当权者所接受。其实这两种思路也都充满了问题,第一种思路不能解决的问题是宪政体制与宪政文化的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现在的中国拥有全世界最好的
宪法和最好的宪政体制,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宪政文化,如果现在的观念意识与宪政意识不相容,这样的改革又如何能取得成功。第二种思路不能解决的问题是部分的改良与宪政体制的全面配套间的关系,因为我们知道,宪政体制的改革其实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化的工程,这一工程由若干的子系统所构成,宪政效能的发挥必定依赖于全系统功能的全方位发挥,如果在子系统上改革不彻底,又如何能够保证全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呢。这样的问题决定了我们的改革必定是举步维艰的。于是此时就有人提出,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的论点,他们的理由是在两种思路间依据价值判断来选择合理的路径,这样的观点看似颇有道理,但随之也给我们带来了问题,在没有经过实践检讨的过程时,我们如何判断谁的价值更高呢,或许我们所试行的一种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我们又怎么能保证如果试行另一种制度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呢?面对这样的思维困境,我们的法律人大都作了回避的选择,他们甚至懒得去思考与宪政改革的问题,当然这当中很多人是基于对政治体制不可能更改的信仰而作的考量。无论如何,事实告诉我们,在中国,绝大多数法律人是懒得去考虑与宪政改革相关的问题的,实务工作者大都如斯。
但我不并因此认为,教授们的工作是无意义的,而是恰恰相反,无论是激进的还是改良的,他们的呐喊与勤恳都在中国的宪政改革之路上迈进了坚实的一步,或许起初,我们听到的只是原始森林中轻微的鸣叫,或许看到的只是草原上的星星之火,但他们事实上在一点一滴地触动国人关于宪政改革的神经,关于民主政治的意识。意识的培育并不是来源于教化,而是来源于制度的建构,只有通过制度的建构不断地刺激国人的神经,国人才可能培育起关于制度的意识,因此所有的这些讨论都不应当去过多地考量制度建构是否真正能发挥作用,因为我们用以考量的时间也不如让我们悄悄地做起来,只要做起来,一切都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