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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的制度逻辑

  
  五、信访制度的未来转型
  
  理解了现行信访制度的制度逻辑后,我们大约可以对未来信访制度的转型提出以下看法。
  第一,改变信访向上负责的关键是信访向人大框架转移。信访制度是嵌套在中国现行「向上负责、下管一级」的政府体制之中的。在这个体制没有改变之前,信访制度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信访的功能,不能轻易否定。改变「向上负责」的关键是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核心的人民民主制度。如果当地人大能够监督当地政府,由上级政府来监督当地政府的必要性就降低了。所以,将信访与人大制度结合,有利於促进信访制度从向上负责转变为向下负责。目前可以考虑的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人大代表应接受本选区选民针对当地政府的信访,并据此在人大框架内进行调查、听证,然后对政府提出监督要求。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不过,这样做需要解决一个法律问题。中国现行信访法律体系由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组成。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了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接受信访的职权,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除规定本辖区行政机关的信访职权外,还涵盖本辖区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信访职权,但都是比照行政机关接受信访的模式,由人大内部信访部门负责,而没有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向下负责、接受信访的模式,只可能通过人大立法建立起来。所以,在实施新《信访条例》的同时,应该把制定《信访法》提上议事日程,并考虑其与《人大组织法》、《代表法》及未来的《监督法》相配套。另外,立法不应是闭门造车,信访向人大转型,最好在北京周围的信访高发区域先行试点。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第二,「涉法信访」的增加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司法改革。在于建嵘调查的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中,有401位在上访之前曾就上访的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佔到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判决败诉的佔54.9%4.这从一个侧面表明目前「涉法信访」的严重性。现在许多高级法院、中级法院明文规定某些敏感、群体性诉讼不予立案或「暂不受理」,直接与《诉讼法》的规定相违背,严重地说是一种渎职行为,对此应坚决纠正。另外,中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使得不服二审判决的当事人除申诉要求再审外,只好选择上访。要减少由此产生的上访,需要把信访制度与审级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倘若建立三审终审制,则一部分上访将变成上诉。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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