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可以增强社区矫正的可操作性
社区矫正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但又不仅仅局限在刑罚执行,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开放的刑罚执行来矫正罪犯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因此,社区矫正重在矫正,切实提高矫正质量是核心,也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标准。而要提高教矫正质量,积极探索和实践分类矫正、个性化矫正、心理矫正等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不断增强矫正方法的实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关键。而所有这些都是以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性格、心理特征、家庭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信息为基础。而判决前人格调查可以为矫正工作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因为判决前人格调查不仅仅是为社区矫正的适用提供参考意见,而且也能为判决后的矫正和帮教工作提供有意的参考资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以依据判决前人格调查的内容为矫正对象设计个性化的矫正方案、设定切实可行的矫正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从而极大地增强社区矫正的可操作性。
二、建立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的思考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走向深入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在设计这一制度时,必须对人格调查的机构、人格调查员的资格与选任及其权利义务、调查的内容、调查的程序、调查的手段、调查报告的制作及法庭宣读等都应作明确的规定。
1、人格调查的实施机关
从法理上来讲,非监禁刑的适用仍然属于法院审判权的范畴,但是要保持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法院不适合直接介入实际调查。此外,罪犯是否适合在社区服刑,社区应该最有发言权,社区的意见应当有表达的渠道。基于上述原因,多数国家的人格调查一般是由社区刑罚执行机构来实施,因为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我国也可采取这种做法,目前。可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人格调查职能,如果将来建立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再将该职能转交至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来行使。此外,由于人格调查的对象涉及被告人的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等领域,调查工作十分复杂,任务十分繁重,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更为顺利地进行,可以让社会团体(如上海市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社会团体,即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居民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参与人格调查,协助社区行刑机关做好人格调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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