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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的相对性

  证明相对性原理不是也不可能是确定证明标准的唯一因素,但它确实又是一个在确定证明标准时不得不予以考虑的因素,尤其是在我们已经认识到自然事物发展的结果与人们进行诉讼所求得的结果是不相同的时候。
  三、证明相对性原理对有关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证明相对性原理决定于民事诉讼的某些理念和证明制度自身的特点,但证明相对性原理又会发生反作用,对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的设立产生影响,这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对诉讼中和解制度的设立的影响
  诉讼上的和解是双方当事人把他们对请求的主张相互让步的结果在诉讼上进行一致陈述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诉讼上和解的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相互让步,一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有关问题作一致的陈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而没有具体规定和解的条件 程序和效力,这表明立法上并未将诉讼中的和解作为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实际上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实体法意义上的和解,其在诉讼上的表现则是以原告撤诉而告终。世界上的一些法制较发达的国家,如德国日本 美国 英国 法国,在民事诉讼立法或司法中,都设立或执行诉讼中的和解制度或类似诉讼中的和解制度 。这些国家之所以设立或执行诉讼中的和解制度,不仅仅是因为和解制度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因为和解制度在诉讼中执行有其合理性。诉讼中和解的第一个特点的合理性,是基于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当事人可以根据处分权而在诉讼上作出让步;诉讼中和解的第二个特点的合理性,则与本文讨论的证明相对性原理有关。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有关问题(包括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一致的陈述,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客观认识上对案件的有关事实已有相同的认识,更不能认为案件的客观事实与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就是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在和解中陈述一致,是基于他们对和解的结果能够接受,而证明相对性原理则赋予了他们对案件有关事实陈述一致在诉讼中的合理性,即双方当事人在和解中所作的一致陈述,即使存在着与案件真实情况不一定一致的可能,这行为仍然有其合理性,原因之一是它符合证明相对性原理。世界上许多国家赋予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进行的和解,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而且还直接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原因之一就在于和解在诉讼中存在有其合理性,其行为结果符合证明相对性原理的机理。有鉴于此,民事诉讼法学界有人提出的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并以此逐步削弱与审判机制冲突日益激烈的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的作用的主张 ,也许是个不错的建议。
   2、对确定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和再审条件的影响
  民事诉讼上诉审的的审理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英美法国家,上诉法院对普通法案件的审理只限于复查法律问题,对衡平法案件的审理包括复查事实和法律,但无论是对那种案件的审理,都不允许当事人在上诉中提出新的争执点和提出新的证据 ;大陆法国家,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限于当事人向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文件所涉及的范围;我国的上诉法院审理的范围为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比较而言,上诉审的审理范围,英美法国家的范围最小,其次是大陆法国家,我国上诉审的审理范围最大。确定上诉审的审理范围,要考虑的因素不少,比如,审级问题,一审法官的素质问题,陪审员的职能问题等等,但是,证明相对性原理在其中所发挥作用的大小也是一个不小的影响因素:强调证明相对性多,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就小,反之,审理范围就大。我们认为,根据不同国家的特点,赋予上诉审法院的不同职能,这是合乎情理的,而强调证明相对性原理在上诉审中的应用,尤其是以此来限定当事人在上诉请求中,不得提出新的争执点和新的证据,以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缠讼,更好地发挥不同审级法院的作用则同样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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