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突出行政复议工作的特色。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我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化解“官”“民”矛盾、密切“官”“民”关系、维护群众利益、树立政府形象的重要纽带。因此,我们必须把它落实好、执行好。我认为,必须在三个方面下功夫,做好三篇文章,突出三个特色。首先是便民。方便群众进行行政复议,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措施。在这方面,除了坚持法律规定的书面和口头申请均可、不拒绝即为受理和不得收费等方面的规定外,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制定具体的措施。特别是在规范复议程序的时候,不得人为的给群众增加“讼累”,做到严格程序而不“扰民”。避免诉讼程序中存在的成本高、速度慢、程序繁的缺陷。其次是透明。现代政府的重要标志之一是透明,是阳光下的政府。政府形象的透明,具体表现在政府行为的透明。行政复议行为就是其中之一。在现代行政程序制度中,“听取陈述和申辩”是一项基本的制度,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或其他行政管理法均规定了这一制度。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应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相应行为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机会。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我认为,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采取听证的方法进行审查。通过听取各方的陈述和申辩,可以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透明。我认为确保行政复议程序透明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在法律文书中向当事人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制度”也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或行政主体的政策考虑。许多国家和行政程序法均明确规定了说明理由制度,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的书面行为或书面确认的行为,得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应说明其决定所考虑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主要理由。行政机关在裁决中,亦得说明其进行裁量时所持的观点。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不利处分时,应向相对人说明有关处分的理由。要落实这项制度,就要对现在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进行“说理”性的改革。再次是建立并完善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协调机制。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很多案件都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通过办案人员的协调工作而圆满解决的。有的是办案人员在向群众讲明道理后,群众认同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自动息诉。有的是办案人员在发现行政行为违法后,主动向被申请人摆清事实、讲明道理后,被申请人自动撤销或者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表示理解,而主动撤回申请。实践表明,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协调机制,非常符合中国实际。这方面,也是诉讼程序所不能比拟的。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实现“官”“民”之间的双赢。我们应当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