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违反人道主义行为进行国际法规制的现实目标
纵观上述诸多对惩治反人道主义罪行进行国际法规制的学理建议,不禁让我们对未来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充满了美好的期待,然而宏观上的学理建议固然值得参考,令人憧憬,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尤其是在当今这个日趋多元化的世界里,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之中,要想建立一套真正能够规制人道主义干涉同时又令各国利益都得到平衡的集体安全体制仍然面临诸多挑战:(1)现有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基础不稳定,使集体安全体制赖以存在的“大国一致”原则难以实现。“大国一致”原则的产生是以二战为背景,在同盟国战时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从一开始就被设想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建立和有效运作的基础,而这一原则又集中体现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上,即凡是涉及集体安全的非程序性问题,必须经过九个理事国,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正是因为否决权的存在,使得安理会在遇到需要紧急处理的国际安全问题时,常常因某些常任理事国的阻挠,无法有效运作,迅速做出处理决定。(2)对行使集体强制行动的前提条件缺乏权威性的统一解释。同任何国际条约一样,联合国宪章也有一个解释问题,而宪章本身并未就此做出规定,也未确定一个权威的解释机关。因此,各国总是从自己的立场、政策和利益出发,对宪章有关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含义、侵略行为的法律含义以及行使自卫权的条件等一系列涉及集体安全措施的有关问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为一些非法使用武力的国家在联合国宪章中寻找所谓的合法性根据留下口实,严重影响了集体安全措施的实施。(3)联合国宪章第43条长期搁浅,使集体安全集体强制军事行动所需军队无从建立。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最为强硬有力的措施是依靠宪章第42条而采取的强制军事行动,而要实施这一军事行动,就必须依赖第43条组建联合国部队。因此,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需之军队的组成、程序、指挥以及便利和协助的提供的规定,构成了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宪章第43条长期以来形同虚设,使得作为保障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最为有力的工具的联合国部队一直付诸阙如,而这一后果又进一步影响到宪章第42 条的实施,使得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和恢复和平的集体武力强制行动只能是纸上谈兵,从而严重影响了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实际能力和作用。
(三)对违反人道主义行为进行国际法规制的前景展望
从冷战结束以后的一系列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例来看 ,尽管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毁誉参半,备受争议,联合国安理会的地位和作用也几经考验,甚至受到一些国家的怀疑,但是,历史一再证明,单边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和个别安全体制不可能为人类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只有以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强制行动,才能够真正站在客观、公正和各国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处理人道主义危机,维持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当然,要想将惩治违反人道主义的行为真正纳入到国际法的规制之下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它所涉及到的是联合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集体安全体制的改进和完善,而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更有赖于国家之间综合国力的较量、国家利益的权衡和世界上不同民族、文化、意识形态的冲突和融合等等问题。从目前来说,针对上述集体安全体制所面临的诸多挑战,笔者认为应该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1)在不可能取消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今天,尽可能地实现大国在履行宪章所授予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主要责任上的一致;(2)在进一步巩固集体安全体制政治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有关集体安全体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统一对相关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释;(3)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3条加紧建立强制军事行动所需的军队,使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更加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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