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纯比较难易,也很难客观地千篇一律地作出武断的比较。因为两种考试是不同性质的考试,其报名门槛、考试内容、 考试程序、本质属性、功能作用、效力后果都不同。首先,从报考门槛来说,就不能比。司法考试,只要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比如本科学历,一个农民也可以报考;但一个农民只有本科学历却是无法报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其次,从考试内容来说,司法考试考的是法律知识,而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的则是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业务综合课、政治理论和外语。再次,从考试程序上来说,司法考试一笔定论,而研究生考试则还需要复试,且笔杆子硬的在复试中未必胜出,还有口头答辩、理论测试、外语交际和外语听力、身体健康状况等。第四,从本质属性来讲,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准入资格考试,是一种水平考试;而研究生入学考试则是一种学历准入机会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第五,从功能作用来看,司法考试是为了职业准入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而研究生考试则是为国家培养高学历人才提供选拔手段。最后,从效力后果来看,司法考试考完且通过即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研究生考试考完且通过后不会立即研究生学历,还要经过2—3年的培养期,完成培养任务通过答辩方有可能取得相应学历。当然,在宏观上来看,司法考试仅仅是法律职业领域的一个资格考试,而研究生考试则是涉及到各个领域各个专业的高学历人才的选拔,涉及到整个高等教育制度。即便单纯把司法考试与法学研究生考试加以比较,也难以同质比较,因为司法考试涉及的是法律基本知识,是法律知识竞赛,而法学研究生考试则重在某一个专业进行深入选拔测试,不是法律知识竞赛,而是一种研究能力的选拔测试。可见,两种考试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无法比较通过这两个考试的人谁厉害、谁能耐、谁强大。
然而,当两种考试发生冲突尤其是当某个考试冲击到部分群体利益以至影响到该群体所在领域的整体利益时,这就必须来反思改革了。改革是动力,稳定是前提,两权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改革现有的研究生培养制度让研究生教育适应或者屈从司法考试,显然会动摇整个研究生教育制度,而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之考试周期和试题模式则会既不会影响司法考试之整体稳定性,也不会更好地保证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功能恢复或者改良,我个人认为这是可取的。所以,撰写我是没有任何偏袒立场的,我只是作为一名思考者提出了我的看法。因为论身份,我曾经是研究生和司考生,过去我集两者身份于一身;现在,我即不是研究生也不是司考生,没有任何两者身份,我自认为是在中立的讨论这个问题。更何况我的那篇“究文”既批判了当前的研究生教育又指责了当前的司法考试制度。我只是提供一个改良的建议,让司法考试成为真正的司法考试,让研究生教育成为真正的研究生教育,而不是让研究生变为了司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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