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引进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修订案第
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
1、股份发行制度
(1)修改股份发行的原则
《公司法》修订案第
127条将股份发行的原则从原来的“公开、公平、公正”修改为“公平、公正”,删除了公开原则,允许非公开(私募)发行股份。
(2)将有关股份、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的规定平移至《证券法》修订案中
《公司法》修订案将有关股份、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监管的规定平移到《证券法》修订案中,并降低了股份发行、上市的条件。
2、股份转让制度
(1)修改股份转让的场所,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公司法》修订案第
139条将股份转让从原来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修改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缩短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的限制流通时间
《公司法》修订案第
142条将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的禁售期从原来的“3年”修改为“1年”,并将管理层所持股份的禁售期从原来的“任职期间”修改为“1年”。
(3)放宽股份回购限制,允许股权激励
《公司法》修订案第
143条放宽了股份回购限制,规定公司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份,并允许公司通过回购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五)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取消对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
《公司法》修订案第
167条删除了原来有关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规定。
2、修改资本公积金转股的规定
《公司法》修订案第
167条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规定。
三、
《公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积极影响
本次
《公司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顺应了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践要求,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必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
《公司法》修改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
《公司法》、《
证券法》修订案的通过为创业板的推出彻底扫除了法律障碍
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和英国另类投资市场(AIM)等的成功经验来看,境外创业板市场的顺利推出和迅速成长,均是以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前提的。
一般而言,创业板市场的顺利推出和迅速成长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对较低的上市公司市场准入标准;二是允许私募,以便于风险资金的进入;三是对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的限制流通时间较短,以便于风险投资的退出;四是允许推行股票期权等员工和管理层激励措施;五是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限制较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