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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的商法化与经济法的关系

  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血肉相连、密不可分的,民法需要经济法来对组织关系和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控参与加以调整,以保持其意思自治的纯洁性;经济法也需要民法来对市场经济的基础关系加以调整,经济法并不是将民法排斥在经济生活以外,它与民法的目标是一致的,既保证社会正义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现。“民法中的公共道德或公序良俗条款,可以说是民法与经济法的一个‘衔接点’,被认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条款的行为,既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须由经济法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作具体调整”,[36] 经济法的责权利效原则真正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正如美国学者所称的,现代市场经济是责任市场, [37]通过专业化、技术化、完全社会本位化的法律规范来保护社会整体及个体的利益,经济法对于现代经济实现了高层次的调整。 
  当前,有许多人对经济法持有错误的理解,认为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的法,事实上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在于保证经济民主与促进竞争,其精髓在于对国家经济管理的有序化控制,限制行政部门的滥用职权,经济法的哲学观是一种统分结合、民主与集中结合的思想,通过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协调实现与民法相同的价值目标。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公有制占有主导地位,必须将社会利益置于首位,“社会主义是天然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制度”,[38]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经济法与民法应当携手并进,经济法通过它的国家所有权、经济责任制、经济合同[39] 、经济管理、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等各项制度,与民法中的物权、债权、主体制度相衔接,共同实现国家牧⒎勘辏肮猩缁岬睦硐胗Φ闭庋缍ê褪迪郑员阌诩忧慷皇窍魅醺鋈俗灾蔚囊庖逡约笆垢鋈俗灾斡肴ㄍ舜讼嗳荨?[40] 
  因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模式的建立,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公有体制的传统与现实,以民法为基础法,以经济法为基本法,两者均以社会为本位。如果试图完全以民法来对经济生活加以调整,必将陷入-要么不顾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坚持私法自治,从而去“补资本主义课”的道路,要么将顾及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而使民法的强行性规范压过任意性规范,失去民法的精髓,不顾我国是一个个体利益发展不充分,急切需要发展私法的国情-的泥潭。纯粹的私法自治在任何一个现代市场经济中都只是一种臆想和一厢情愿。
  
  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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