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税收法律关系的多重性

  3、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分成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内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另一个部分是外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内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各级政府之间、各级政府与税务职能机关之间和税务职能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外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税务职能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级政府不可能成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指出的是外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在征税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只能是税收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双方只能争议以下问题:(1)居民和企业是否发生了纳税义务,成为了纳税人;(2)征税机关是否是合法的征税主体,有权征税;(3)征税机关要求纳税人交纳的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税收代理人是否实施了违反税法的行为,征税机关的税收处罚及其它税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但双方不可能讨论以下问题:税收实体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纳税人是否有权不交纳税款。
  4、税收刑事法律关系。税收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和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人既包括纳税人,也包括非纳税人。非纳税人既包括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税收职能机关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一般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3章第6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集中规定了涉及税收的犯罪行为。第201条到第205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206条到第210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普通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是一般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关于税收职能机关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涉及税收犯罪的规定被包括在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和第9章渎职罪里面。
  5、税收民事法律关系。税收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税务代理人和之间的法律关系。税务代理人是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税务代理是一种税务代理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社会中介服务的民事代理行为,所以,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与受托双方自愿为前提,这样税务代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是通过双向选择形成的民事合同关系。
  6、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税收救济法律关系分为四种。(1)是就税收经济法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税收宪政诉讼法律关系;(2)是就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税收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是就税收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税收刑事诉讼法律关系;(4)是就税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税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