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故意借缠讼规避执行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方当事人败诉后,通过缠讼或上访可以引起法院多次审查,拖延强制履行期限,利用这个时间差赚取额外利益;〔15〕或者在拖延履行期限内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者通过领导签字批条,给法院施加影响,使生效裁判的执行不了了之。
在对缠讼及其原因的认识基础之上,全国各地的法院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采取了很多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从笔者掌握的有限材料归纳起来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
1.负责受理信访、控诉、申诉等工作的机构将工作做细,落实经办人的责任,〔16〕要求经办人耐心做好疏导工作,积极与缠讼人沟通。〔17〕
2.实行领导接待制度。1998年5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开始实行领导干部轮流接待上访群众的制度,并要求各级检察院普遍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18〕我们在调查中得知,湖北省某些法院也实行了类似制度。〔19〕
3.改变工作方式,对缠讼案件进行调解。〔20〕
4.决定再审之前,实行听证制度。〔21〕
5.对“上访老户”进行清查,多个部门综合治理解决。〔22〕
6.实行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重大缠讼案件特别处理制度。〔23〕
7.实行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这一制度最先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24〕不久,有其它法院推行,〔25〕武汉市两级法院最近也实行了这一制度。
8.从制度上对申诉、再审进行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0日通过的司法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若干意见》,从具体案件的性质、申请再审时间、主体资格、再审法院等多个方面对再审进行了限制。2002年10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了《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申诉和再审进行了诸多限制。〔26〕
上述八种方法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态度,前面六种对上访缠讼采取尽力疏通的态度,后面两种方法采取从制度上堵截的态度。笔者认为,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缠讼的压力,但无法达到彻底解决缠讼问题的目的。因为他们对缠讼的认识停留在现象层面上,对缠讼原因的探讨还没有深入到缠讼赖以产生的制度内部和法律传统,也缺乏对缠讼人的心理状况的分析。〔27〕
当我们将缠讼放到新中国政法传统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中来理解,就会发现它与信访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缠讼与其说渊源于现代法律中的上诉制度,不如说内生于新中国的信访制度。信访制度是共产党人的创造,但这个创造并非是毫无实践基础的玄想式创造,我们可以说它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但是,如果不理解这种实践的残酷性,不理解信访制度背后的权力斗争以及其中的技术和策略,这样的说法又有什么实质意义呢?
二、信访制度的出现与新中国法律传统
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就鼓励人民用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党表达各种意见。1921年,安源煤矿的两个工人给毛泽东写信,建议他象关心农民运动一样关心工人运动,毛泽东非常重视,亲自去煤矿了解情况,后来党组织派刘少奇去安源开展了工人运动。在苏维埃政权初创时期与抗日战争时期,许多来信都是中央领导人亲自批阅回信的,许多来访都是他们亲自接待的。1938年,毛泽东还亲自处理了一起伤员要到延安集体上访的事件。
虽然共产党一向鼓励信访,但信访真正形成制度还是在建国之后。1949年3月,中共中央迁到北平,当年8月就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28〕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新中国刚成立时,来信来访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几乎同时成立了三个单位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设置了“人民接待室”,作为专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日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到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大多建立了信访机构或配备了专、兼职信访干部,全国有很多省和县也按照中央的要求建立了相应机构。这一时期逐渐形成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即根据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性质,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由哪级组织、哪个部门处理。1954年至1957年,来信来访猛增,信访机构进一步完善,中央有接待任务的50多个机构都建立了信访机构,配备了信访干部。这一时期,信访机构开展了若干重要的信访工作活动,创立了领导接待来访日、县市长定期接见人大代表、与调解委员会合作、对集体上访妥善处理等方法。〔29〕很多地方信访部门还专门制定了工作规定。
在接下来的运动中,更多的是上面的工作队下来,抛开各级党政机构,直接由上下访,然后是受到鼓励的农民再纷纷把“情况”(主要是对基层干部的不满)反映给他们,这如果算是信访的话,应该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访。而这段时期,正常的信访急剧下降,到“文革”开始后,党的各级组织普遍受到冲击,信访机构也大多处于瘫痪与半瘫痪状态,信访工作难有作为。“文革”结束后,国家机关逐渐恢复了信访机构,并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如1980年6月20日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6年12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
信访条例》。随后中央各政府部门、全国很多省市政府也陆续发布了条例、信访工作办法、暂行规定、守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