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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转发)

  另外,更值得强调的是闪步轩在三十多年的工作中,先后立功受奖几十次,最低的奖励是县级的,最高的奖励是1995年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仅公安部的二等功、三等功的奖章就有6枚,省、市级的奖励就更多了。他曾在肋骨被撞断三根的情况下坚持工作,他曾冒死扑救临泉县酒厂大火,多次累昏倒在工作岗位上。被指控向闪步轩行贿5000元的李灿峰当庭证明他曾给闪一次送过二万元,被闪退回了,这5000元是他扔在闪家就跑,才没被退回。从案卷的材料中也可以看出,闪在其女儿考上大学后,有些不是朋友的人给他送的贺礼被他退回,市公安局在闪到安全局后继续发给他的电话费被他退回。闪在把外欠款200多万元临泉县公安局整治为“全国优秀公安局”(1997年)后,在他调离临泉县公安局的时候,全体干警列队欢送,一曲《送战友》唱出了临泉县公安局全体干警对闪的依依惜别之情……。特别难能可贵的是,在这所谓的二十起“受贿”中,没有一起涉及闪步轩所承办的案件,这对于一个公安局长来说犹为难得。而在辩护人认为构成受贿的五起计10万元的犯罪中,都是闪步轩在主管价值几百万元以上的几项工程中,工程承包人出于感激或事后感谢所送,最多一次送三万,最少的仅送5000元,这与有些主管工程的领导干部与包工头串通一气,大搞回扣损害国家利益的受贿有着根本区别。 
  在笔者作为辩护人前去看守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了解有关情况时,笔者接触过的所有人无不对闪的情况流露出同情和惋惜。甚至还有人说,在阜阳市的官场上,象闪步轩这样的好官已经不多了。阜阳市公安局的几位干警曾含着眼泪告诉笔者,我们都认为闪局长是个好领导,是我们全体干警学习的榜样,至今我们仍这样认为,有谁敢站出来说他比闪局长更清廉、更干净? 
  然而,闪步轩毕竟是犯罪了,尽管这个“罪”犯得令人同情,令人痛心!当然,在如何适用法律对闪进行量刑的问题上,确实有些情况让笔者觉得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是功与过能否相抵或作为减轻量刑的条件问题。我们知道,一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那怕他罪恶累累,只要他一时良心发现,能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线索等“立功”表现,便可依法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一个功臣来讲,那怕他几十年如一日地为人民辛辛苦苦地工作,而一旦犯罪了,他过去的功劳全部化为飞灰,变得毫无意义。在此,笔者想到了一个曾在中国廉政建设方面名声响亮的人物——李明珠。他在任河北省刑台地委书记期间,曾以过人的胆识掀起深得民心的廉政风暴——打击邪恶势力,惩治贪官污吏,开会或者接待上级来人时严格实行“四菜一汤”,收缴机关公车、清退干部违规住房。他创造的邢台经验曾在全国推广,他本人被评为当年全国“十大新闻人物”。然而这个清廉的干部典型却因为儿子李中秋出车祸,家中无钱赔偿,瞒着父亲接受他人二万元资助,而被判刑二年。注1当然,在李明珠的案件里,当时的河北省省委书记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因为李明珠与他不是一条道儿上的。而在闪步轩这个案件中,笔者没有发现人为的因素,但却发现我们立法中的一个缺陷,那就是过去的功劳不能作为今天犯罪从轻处罚的条件,让社会无偿占有的英雄的功劳,社会只从英雄身上剜肉,却不能从法律和道义上给予英雄适当的保护,是很不尽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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