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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中的价值倾向及若干制度安排——在银河证券公司/京能集团/中信集团/美国伟凯律师所的讲座

  3.取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2003年,我和国内其他的公司法学者赴台湾访问,我很关心台湾的公司中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比例,作了刻意的了解,得知有限公司有60多万家,股份公司有15万家,基本上是4比1的比数,2004年10月,国家工商局的同志告诉我,我国的有限公司有130多万家,而股份公司只有8000多家,是130比1,这个比例太悬殊,说明在我国投资者利用股份公司形式存在着极大的障碍,除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所加的限制外,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就是这种严重的障碍。为了体现国家鼓励投资者的政策导向,让有能力的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股份公司形式,有必要在降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同时,取消批准的规定。这次修订中,上下一致同意废止了这项规定,是顺其自然、合乎商意的,表现了立法机关和政府的与时俱进的态度和社会的发展水平。
  4.承认有限公司中的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问题长期困扰我们,既限制了投资者的个人判断与选择,也对工商机关的管理活动造成某种困境,因为现实经济体系中实际上产生了名为两人或多人投资的公司,而实际就是一人投资的公司的情况,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法院的判处也比较困难。国外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已承认一人公司,日本在上世纪90 年代初也通过修订公司法予以承认,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早就存在一人公司。过去,我们主要受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社团理论的思想限制和对一人股东可能利用有限责任不正当操控公司损害社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担心,没有予以承认,当然93年的公司法制定时的社会背景不是一人公司出现的时机。这些年来,理论界已经进行了较多的讨论,这次立法修订中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非常开明,用“与时俱进”概括他们的态度是最适合不过的了。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是:1.一人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前些年,由于存在全资子公司的概念的蔓延,造成一些地方允许法人设立一人公司而禁止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情况偏差,这次明确了。2.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比普通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高7万元,并且应当按法定资本制的要求一次足额缴纳,为的是降低社会风险。3.为了防范社会风险,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不能撒豆成兵),该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鸡生蛋、蛋生鸡)。4.为了让与公司交易的人方便识别一人公司及其独资股东,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上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5.为了在最大可能性上确保公司对于其唯一股东拉开法律的距离,不使公司成为股东任意拿捏和玩弄的敛财工具,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每一年度终了时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为了保障与一人公司交易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对于自己与公司的人格、财务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承担连带责任。7.鉴于我国公司法首次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为稳妥起见,一人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范围,股份公司中不适用。新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而股份公司则规定了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人为发起人。8.顺应公司法自身的逻辑体系,而不是谁轻谁重的问题,将一人公司一节放在国有独资公司的前面,更显科学和规范。
  5.重新确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
  93年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为5人以上,但国有企业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以低于5人但得按募集方式设立。旧公司法制定颁行时正值国有企业改革取向确立为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公司是当然的选择形式。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同时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矛盾,并且基于对被选择进行股份公司形式改制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巨大、具有传统体制中的管理优势和产品形象,特例允许它们改制时由一人为发起人。这种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不公平安排的规定在后来的实践中被证明对高效、安全的资本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混乱,不仅造成了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配置结构,而且带来了虚假出资的严重恶果和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普遍局面。今天的股市被摧残到残花败柳的程度究其根源,不能不责难于我国对国有企业改制、发展的政治权重考量及其腐朽的意识形态思维。现在,公司法需要打造公平、合理、安全的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平台,即使国有企业改制也应当与其他民事主体同权、共进,不应当允许某一特殊主体比其他人首先或者更多获取政策资源的特权。之所以把发起人最低人数由5人降低为2人,一方面考虑给更多投资者提供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便利,并且使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在合作的发起人的选择方面减少困难,因为另找一人合作发起比另找4人合作发起要容易得多。此外,现实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运作比上世纪90年代规范许多,有两人发起设立形成相互监督并由操守严格的中介机构从事审计服务,也可以避免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虚假现象。至于发起人人数的上限为200人,主要是因为证监会确立设立公司向200人以上的人募集资本的,视为公开募集的标准。200人以内的人可以同时为发起人,也可以由2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余的人为特定的应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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