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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从党治到法治的大转换,当然要改变权力运作的人员构成。随着党政分离、经济技术官僚地位的上升、职业法律家群体的成长、公务员制度的完备,党务干部的权限正在缩小。由于利益驱动,弃官从商的现象也很普遍,这种状况虽然助长了权钱交易,但也减少了对官位的恋栈行为。而企业主的大批入党则加快了中共非意识形态化的速度。国有企业的改革加快后,中共的经济基础和理论根据都会被进一步削弱。在农村,党支部的功能障碍已日益严重、明显。总之,在中国一党集权的基础已经动摇,党和国家重新定义自己的角色是势在必行的了。   中国现有的宪法流于形式,现实政治严重背离了法治。目前在中国的知识分子中已经出现了新的宪政主义思潮,要求重新制定或修改现行宪法,推行法治主义。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这方面的讨论尚未充分展开,公开发表的论述也不多。从有限的一些文献来看,这个宪政主义思潮主要是主张确立宪法的至高无尚的权威、实行法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由社会对行政机器进行监督,保障人权和个人的各种合法权利,建构市民社会并推动民主化,改中央集权制为联邦制等等[34].我同意许多人已经阐述过的看法,尽管中国的现行宪法有种种不足,但如果按照宪政主义激进派的主张,把它推倒重来,则制度成本太高,会造成欲速不达的结局。目前中国最主要的问题基本上都是“违宪”的问题,因而,在中国推行宪政的第一步应该是护宪运动。当现有的违宪现象基本得到纠正、社会条件进一步成熟时,大规模的改宪或者立宪才能提上议事日程。我对通过在中国大陆地区导入联邦制来重订社会契约的构想,宁愿持一种审慎的态度。从马基雅弗里到达尔,许多思想家都提醒人们注意这样的事实,仅凭立宪设计和正式的法律规定并不足以保障民主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各种社会性因素相互作用的合力以及作为其结果的基本共识。成功的宪政主义运动必须在自由、民主以及法治之间维持一种适当的均衡,必须形成制度性妥协的机制[35].我之所以在本文中把法治国家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讨论,是因为要让宪法发挥效力,就必须有人民的充分支持。这还涉及到一些至今尚未充分讨论的宪法学理论问题。当我们谈论宪法的至高无尚性时,其实已经有了一个凯尔森式的法律实证主义假设,即宪法是根本规范,在宪法之外没有更高阶的规范。那么,判断一部宪法是好是坏的根据是什么?宪法发展的动力又从何而来?如果说是取决于人民的意志,那么,人民作为整体怎样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表达是否真的与人民的意志或者利益一致?显然,这些问题涉及到投票方式、议会的地位以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议会被认为是人民的代表,具有代替人民、为人民的利益进行一般性决策的功能,那么,谁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才能成为人民的代表呢?人民的代表行使立法权时,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受到人民意志的限制,而法律一旦成立则要限制人民。如果承认人民主权、承认奥斯丁关于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的主张、承认法制民主化的必要性,那么,对人民代表持有异议的人民主张不服从权利或者不稳定权利的法理能否成立?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实证主义法治秩序的根基就会动摇,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人民主权如何落实呢?   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很难立即得出结论,但深入的探讨显然有利于戳穿许多似是而非的政治神话,避免出现新的制度性盲点和漏洞。最重要的是,思想交锋过程本身就是民主化过程的一个必要部分。中国的宪政主义运动经历过许多曲折,今后一定会更理性、成熟。为了达成民主政治的共识,必须首先进行理论准备,并争取能依法进行自由的、冷静的政治性对话的更大空间。   在中国实行民主和法治的关键,是促使共产党放弃“治外法权”,这既需要当局不失时机的决断,更有赖于社会的各种压力。现在,为中国安定的民主宪政体制提供理论准备,已经越来越具有迫切性了。本文从中共“十五大”的有条件的承诺出发,分析了通过法治国家的建设实现民主化的可行性。在这一过程中,党和国家与人民之间的依法互动,将会刺激和加强权力结构的内部分化、改组以及政策竞争,与此相应地人民代表大会应逐步向议会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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