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的含义不尽相同,合同当事人的需求是相反相成的,协议当事人的需求是平行相同的,一般而言协议的含义比合同更广泛。但就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合意)和对当事人的约束效果而言,协议与合同并无二致。卡特尔不必具备民法上合同的要件,只要一方向另一方承诺限制自己的行为自由就足矣。大量的卡特尔采取的都是不具备合同要件的协议。
2.协同行为与君子协定。协同行为与合同或协议的区别在于,当事人间对卡特尔行为虽有所合意,但各当事人具有完全决定自由,不具备约束力。各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协同行为应具备三个要件:第一,竞争者之间本应相互独立的经营活动被一致的行为或事实上的合作所取代;第二,前期有过各种形式的可能达成合意的接触,如会议、讨论、交换信息等;第三,目的在于排除未来的不确定性,限制市场竞争。君子协定是口头的合同或协议,由于其表现形式和查证方式与协同行为类似,所以一般都将二者一并讨论。学界对于协同行为的规定颇有微词,认为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市场的粗暴干预。
3.行业协会等经济社团的决议、建议。除了会员大会的有效决议外,行业协会等经济社团的决议、建议很难说是其会员的合意,如理事会甚至秘书长依章程或会员大会授权所做的行为。但是,考虑到这些决议、建议对其成员和市场的实际影响力,应该纳入卡特尔管制的范围之内。
二、作用与评价:卡特尔一定是坏的吗?
亚当•斯密曾说过:“同行业的经营者们即使为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到一起,一旦他们聚会,结果往往是阴谋抬高价格、损害公众。”这句话一针见血地表明了人们对卡特尔的普遍怀疑态度。但是,卡特尔一定是阴谋,一定应受谴责吗?这是个需要认真对待和分析的问题。
(一)卡特尔的积极作用
卡特尔作为企业参与竞争的一种方式,有时是必要和积极的。为确保在现代市场上进行竞争,竞争者有时需要进行联合,激烈的竞争正在推动走向复杂的联合,因为合作有时比竞争更有助于提高效率、促进社会福利。很多卡特尔是有益的,是促进竞争的,可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创造新的产品或销售方式,可以为昂贵的创新活动提供资金、降低成本,可以帮助处于困境的行业早日复苏,等等。
具体而言,下列卡特尔的作用主要是积极的。
1.标准化卡特尔。指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改良品质或提高效率,统一商品规格或型号的共同行为。统一商品规格或型号有助于企业从事大规模生产和标准化生产,有助于提高原料、质量管理的效率,也将促进企业在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竞争。
2.开拓型卡特尔。指经营者为提高技术、改良品质、降低成本或提高效率,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共同开拓市场的行为。开拓型卡特尔可以发挥参与企业的比较优势,实现优势互补,提高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的效率,可以从事任何一方都没有财力单独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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