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两个调整的指导思想下构建我国独特的审前程序
笔者认为,在设计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时首先要明确两个调整的指导思想:一是审前程序结构的调整,即从间断审理向集中审理转变。相对于间断审理,集中审理诉讼程序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加以设计,要求在立法和司法的层面合理地配置程序资源,达到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收益。第二个调整是审前程序模式的调整,即从完全的法官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铺模式转变。程序正义在诉讼制度上的首要表现是确保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10] 基于程序正义,当事人为审前程序的当然主体是毋庸置疑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反映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点,也是私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应有之义。但任何一种程序模式都是该国文化传统、历史背景、人文环境、经济基础等诸种因素沉淀的选择,鉴于我国诉讼职权主义传统的影响以及律师制度的不发达,并考虑到仅仅奉行当事人主义所带来的高昂费用,诉讼拖延等弊端。总体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诉讼程序模式相互吸收彼此优点的趋势在近几年越加明显,美国民事审判开始引进德国的法官控制诉讼制度,德国也越加重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参与。笔者认为,我国的审前程序模式也应当吸收两种模式的先进点,采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铺的模式更切实可行。
四、 构建我国独特审前程序的具体设计
如何构建我国独特的审前程序,笔者认为,在基于我国国情基础之上,贯彻两个调整的前提下,引进
美国的先进审前制度,实现审前传统结构模式的变革和更新,以现代化,科学化与合理化为基准建构“审前程序+集中庭审”的二元诉讼型结构模式,彰显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确定争点,化解纠纷的功能。具体设计如下:
(一)、构建互动的诉答制度
在美国,送达诉讼文书是原告的义务,美国诉答制度体现“起诉、答辩、反答辩……”的互动过程,使争点和攻击防御方法明朗化、集中化。[11] 我国目前诉答程序只具有向对方当事人通知的功能,诉讼文书由法院工作人员(法警、书记员甚至承审法官)直接送达为主,诉答方式只规定了起诉状和答辩状,答辩状甚至可以不提交。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113条规定,是否答辩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告可以选择提出或不提出。被告不提供答辩状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被告不答辩,致使案件信息无法在当事人之间动态交流,法官对案件信息也不能全面掌握,实质上被告完全可以通过拒绝答辩来隐蔽自己的诉讼主张以及相关证据以待庭审突袭,致使审前程序整理争点,固定证据的功能难以实现。因而,笔者认为,答辩不仅是被告的一种权利,而且应该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构建互动的诉答制度应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限制: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时间应当限制在起诉受理阶段,即送达诉状副本的十五天内;(2)内容确定:答辩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原告诉请的基本态度,即承认或否认原告的主张以及被告对其抗辩的事实及证据,并且规定当事人应当受答辩状内容的约束,以避免虚假答辩;(3)制裁措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即如果被告拒绝答辩的则意味着其对原告的诉请、事实证据的默认,从而使被告在庭审中丧失答辩的权利;(4)法官释明:由于目前我国公民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以及律师制度的不发达,法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给予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