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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必一考定乾坤

  由此可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大学正规法学教育的一定的紧张关系不可避免地存在,我们只能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微调适度缓和这种紧张关系,而不能顾此失彼地对现行司考制度动“大手术”。
  储备法律人才是国家法治之幸
  新京报:司法考试制度设立之初,目的是选择什么样的人才进入司法实务领域?
  陈卫东:毫无疑问,设立这项考试制度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入门标准,严把入门关,使我们的法律职业人员在一个较高起点上从事专业化非常强的司法职业。
  新京报:这些年来,这个目的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姜明安:从目前全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应该说,这一目的实现的程度还较有限:通过司考的相对优秀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比例并不算多,全国许多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近年来并没有吸纳多少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原有构成并没有大的改变。
  新京报: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状况?
  姜明安:造成这种情况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嫌法院、检察院待遇低,不愿做法官、检察官而选择当律师;而有的法院、检察院则将进人指标照顾各方面的关系而不招录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尽管《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应从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中录用。
  目前,许多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没有进法院、检察院,甚至没有能进律所做律师,而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或待业,这是多少有些令人遗憾的。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失败。一个国家,储备一批法律人才,是一个国家的法治之幸。随着今后司法制度、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改革,这些人才将大有用武之地。
  新京报:这会对司法考试造成怎样的影响?
  陈卫东:这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但很多具有参考价值的资料数据,我们往往不得而知。现在是法学教育的归法学教育,司法考试的归司法考试,考完之后法院、检察院自己录取,互不隶属、各自为政,使得我们缺少通观全盘的协调机构。
  我们现在很缺乏这样的统计,而这样的数据资料对反思司法考试的成败得失是很有益处的。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如果不从事司法工作,不仅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而且由于名额的限制,也会导致对其他人的不公平。组织这样全国性的考试需要大量成本,而一旦这些人没有从事司法工作,就在一定意义上使得考试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所以我建议有关部门不妨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对今后的改革很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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