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产财团
破产财团(bankruptcy’s estate),是指供债权人分配的那部分债务人财产,即可分财产。根据英国现行破产法第38条、第42条、第44条,下列财产属于破产财团:
1、 破产开始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2、 破产人在破产清偿前应得或已取得的全部财产;
3、 为破产人自身利益而本应由其享有的财产性权力、资格和利益,但类似于被提名出任牧师职位和利益不包括在内;
4、 破产人在名义上具有所有权的财产;
5、 破产人自愿赠予中包含的某些财产;
6、 破产人向任何债权人支付的特惠欺诈性财产。
根据英国现行法律,不可列入破产财团的财产包括:
1、 破产人基于信托关系而占有的他人的财产、当事人帐户中应属于其律师的金钱;
2、 破产人的业务工具及其本人、配偶子女所必需的服饰和日用品,但此项财产不得超过250镑;
3、 破产人因受到人身伤害或感情骚扰的损害而产生的(非财产损害性)财产权利,其中包括因个人技能合同权利受到侵犯时产生的权利财产。
(四)破产人的地位
当事人被宣告破产,并将破产的裁定送达后,法院就将债务人的全部产业的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转让给法定破产管理人。至此,该债务人即为破产人,直到法院作出撤销破产宣告之裁定为止。作为未被解除债务的破产人,破产法对其资格能力作了一系列的限制、规定:
1、 不能担任企业的董事;
2、 不能直接或间接担任企业的管理工作;
3、 不能担任议会议员、治安法官或地方议员;
4、 不能继续经商,除非使用宣告破产时的同一姓名(如果使用别的姓名,则必须将真实的姓名告知顾客);
5、 在未表明其为被解除债务的破产人时,不能享受50英镑以上的信贷(即透支);
6、 可以开立银行帐户,但银行必须通知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通常将令其结清帐户,把款项如数移交;
7、 债务人的所得均属于法定破产管理人,必须移交给法定破产管理人。法定破产管理人仅允许破产人及其家属保留其生活所需的所得、利润和养老金等基本的生活收入,但数额有限,必须节俭。
(五)破产撤销
破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具有相同地位的债权人得以公平分割债务人的财产,以及通过适当的方式使债务人解脱债务困境,以便重新开始民事活动。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破产欺诈行为从根本上破坏了这一主旨。为此英国破产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以作出撤销破产的决定:
1、在无担保的债务中,资产不能达到每镑支付50便士,除非债务人能够证明自身对此不负有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