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在利益驱动之下, 私下交易产权不清的房屋,以逃避房屋交易的税收;汽车转让不过
户公证逃避变更、年检;涉外公证出现假文凭、假证书等违法公证在公证行业中出现有其
不可避免的必然性。但问题的关键是监督和约束的责任机制乏力,公证人员违法违纪的成
本低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
公证程序规则》仅规定了对错误或不当的公证文书应当予以撤销,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退还当事人。而对于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违法成本的低廉、责任机制的乏力无疑加剧了某些不法公证员的权力寻租。如果对公证中的失职,甚至渎职而没有相应的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垄断了公证市场的公证机构无须为公信的流失付出代价,“不公正的公证”将如影随形,不会消失。
在2005年到来之前,最高立法机关初审
公证法草案,无疑将推动着公证改革的进程;2005年,我们也期待着
公证法草案的进一步成熟,公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从而破解公证的制度性“瓶颈”,重树民众对公证的信心,让这个外来的制度不再“水土不服”,真正融入中国的广阔的社会生活。
公证立法应给公证一个“名分”。
公证法草案第
五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回避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定性不明是影响公信力的首要因素,因此,给公证一个“名分”是公正立法的头等大事。我国现在的公证处是司法行政单位下的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机构的范畴。但其收支却没有列入预算,而是自收自支,公证处要养活自己,必须自己赚钱。 ‘事业单位’‘企业性质’,这种不伦不类的定位使得公证处一方面成为政府的附庸,没有独立性;另一方面受利益驱动,片面招揽业务,不正当竞争。只有进一步深化改革,将公证机构定性为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服务组织,才能真正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提高公证的公信力。
公证立法须彻底“去市场化”。公证市场化,必然加大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创收压力,容易引发忽视公证质量和社会效益,不仅与公证制度的基本定性相悖,也会带来过度竞争,导致公证的公信力下降,进而危及公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为了确保公证机构的公益型和非赢利性,公证立法不应鼓励和允许在公证处之间进行证源竞争;公证机构宜在市和县设立,省及市辖区不宜设立公证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体制上消除公证业务范围的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