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婚姻是以爱情或感情为基础的,那么,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离婚就成为一种必然结局。双方因情感而结合,因情感破裂而解除,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因而,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符合婚姻的本质。
2、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是否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
有人认为,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只有将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家庭状况。这种观点认为,“现阶段我国物质生活水平还不高,婚姻作为物质生活共同体的作用远远大于作为精神共同体的作用。所谓的“凑合型婚姻”还有一定数量,这种类型婚姻夫妻间缺乏感情,但长期以来,以感情作为衡量婚姻质量的唯一标准,对这种类型的婚姻的道德评价是消极的,在一定意义上也鼓励这类婚姻的当事人离异”(邓宏碧《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 》中国法律教育网)。
我们在这里暂时不讨论物质生活与爱情或感情到底有没有必然关系,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凑合型婚姻”并非都是物质因素造成的,物质因素不是决定婚姻质量的唯一因素。否则,克林顿与希拉里就不会出现婚姻危机。所以,以现阶段的物质生活水平来判断婚姻质量或夫妻感情,其前提是站不住脚的。
但我们也承认婚姻并非都是高质量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凑合型婚姻”毕竟还有一定数量。但这种类型的婚姻,一般来讲,只要他们还能够“凑合”,没有达到不堪同居的程度,夫妻间仍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关系的维持,仍然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所以,在他们中间,虽然夫妻关系可能不太融洽,甚至出现裂痕,但只要没有完全破裂,仍然不会导致离婚。
对于夫妻感情也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感情”,又叫“情感”,它包括爱情,但又不能等同于爱情。它蕴涵有积极感情与消极感情两个方面。具体说,它既包括夫妻双方风雨同舟而形成的一种友谊或友情,也包括夫妻双方刀刃相见所产生的一种敌意或仇恨。前者为积极感情,后者为消极感情。夫妻感情,就是夫妻之间的友情和仇恨的一种综合指数。如果双方爱情或友情指数高,夫妻感情就好;如果双方敌意和仇恨指数高,夫妻感情就不好。因而,决不能简单的将夫妻感情等同于爱情。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知道,在婚姻关系中,夫妻感情并非都是高质量或亲密无间的。这同其他人际关系或社会关系一样,也是有差异的。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都不可能是一样亲密的关系,或者都是亲密无间的关系,是有区别的,即有好有坏。但只要还有维系的最起码的信任基础,这种关系就可以维系下去,不可能导致完全破裂。如2005年春,中日关系出现了裂痕,但由于双方还有维系相互关系的最起码的信任基础或政治基础,没有导致中日关系完全破裂,即断交。各类婚姻中的夫妻感情也是一样,他们之间也有好一点与坏一点,或感情深一点与浅一点之别。而且这种现象还将长期持续下去,即使将来到了物质极大丰富,缔结婚姻不受物质条件限制的时候,婚姻质量也有好坏之分。这是针对不同婚姻而言。对同一婚姻来讲,爱情或感情也有高潮期和低潮期,甚至有危险期,并非一直处于热情奔放或激情燃烧阶段。这种夫妻感情的多元性,决定了不同婚姻之间夫妻感情是有差别的;在同一婚姻中,夫妻感情也是可能发生变化的。因而,我们不能用一元感情论代替多元感情现象,认为夫妻感情都是高质量的,从而否认“凑合型婚姻”也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我们明白这一点,以感情衡量婚姻质量的标准,就不会具有消极作用。恰恰相反,它有助于稳定婚姻关系,以免人们陷入一种不切实际的迷思之中,一味追求所谓纯净而没有一点杂质的单一的理想化婚姻,促使人们以更现实的态度对待婚姻。
3、关于夫妻感情与婚姻中的其他内容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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