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选举立法研究资料(四):选民登记问题研究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选民登记”与“登记选民”在对立的同时又是统一的。选举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选民当然可能放弃。但是,如果大量的选民放弃选举权,将极不利于民主制度的完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不利于国家政治文明的建设。如何才能解决这一悖论呢?首先必须承认,选举权利实质上是公民可以参加选举的一种资格,公民是否行使选举权,是公民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公民参加选举或者不参加选举。因此,有选举权的公民是否进行选民登记,应当由选民自己决定,选举机构的职责是为选民进行登记提供尽可能的方便,包括登记站分布应当合理,宣传应当广泛深入,让每个选民都知道去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等。选举机构既不能拒绝选民进行登记,也不能强迫选民进行登记。那么由选民自愿登记,会不会很少人参加选举,会不会影响选举的广泛性和民主性?这是可能的。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动物,只有让选民认识到参加选举是自身利益所在,放下眼前工作参加选举能够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失去的利益时,选民才会有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如果选民没有积极性,而硬要选民参与,其结果必然是吃力不讨好。解决问题的出路只有选举改革,发扬民主,从而激发选民对选举的热情,让候选人处于选举的中心地位。如果代表能够给选民带来更多的利益,就让代表候选人向选民宣传参加选举的必要性,通过每个候选人去发动支持自己的选民积极参加选民登记,这样就可以把原来由少数选举工作人员辛辛苦苦挨家挨户去登记的工作,转变为由众多的候选人来做宣传动员的工作。
  2、将选民登记与户口登记结合起来,实行常年登记。在英国,政府在各选区都设有选民登记官,选民具有选民资格时即可到选民登记官办公室登记为选民。选民登记官每年12月公布一次选民名单,如果公民发现自己被漏登,即可要求补登。借鉴英国做法,我们可以考虑将选民登记与户口登记结合起来,凡公民年满18周岁,即可到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一经登记为选民,参加各种选举时,只要出示选民证即可领取选票参加投票,不必再进行选民登记。
  3、通过立法规定流动人口“落地参选”制度。应当允许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期限以上的流动人口,直接参加现居住地的选民登记和选举,不必取得原选区选举委员会的证明,改由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向原选区选举委员会发出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证明,原选区选举委员会接到证明后,即不再对该选民进行选民登记;如果原选区选举委员会发现该选民属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及时通知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至于“连续居住一定期限”应为多长?可以考虑这样几个因素:一是在现居住地有属于自己产权的住房的;二是虽然没有自己产权的住房,但有一年以上比较长期租住的房屋的。目前已有一些地方人大就选举实施细则对外来人员的参选条件作了规定。比如,有的规定外来人员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或半年以上,作为当地居民参加现居住地选举;有的规定外来人员只要出具原居住地的户口证明,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即可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有的规定经公安部门注册,在现居住地有暂住户口即可在当地参加选举,等等。就外来人员而言,现在的工作地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更为密切,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更能激起他们致力于第二故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热情。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