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缺失
我国教育立法内容陈旧,语言笼统、粗糙,不够严谨,立法观念落后。《
学位条例》、《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是特定背景下由政府推进立法的产物,偏重于管理,立法的总体价值导向着眼于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忽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教育法律法规宣言性条款多,程序性规范少,操作性差,可诉性弱;还有些教育规章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的内容:“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就违反了《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四)高校校规违法
高校校规普遍存在重视学校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的现象。翻开各校校规,几乎是“应该”“不准”等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罗列,很少甚至没有对学生的授权性规范。在“从严治校”理念的指导下,高校制定的校规对学生要求的标准更高、管理更严、处分更重,往往与法律法规抵触。如规定“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将纪律处分与学位证挂钩,在校研究生不得生育等。
三、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策略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在法治精神指导下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建构合理的权利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以限制和正确运用学生管理权力,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状态。
(一)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权利意识
高校应更新教育理念,把学生当作平等主体对待,平等交流、双向互动,塑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研究大学生的基本权利,“知法”才能真正“守法”,才能主动依法管理,切实保障大学生基本权利从“应然”到“实然”。大学生还应该明确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逐步提高维权意识,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我国首例“枪手”状告母校讨学位案中的原告范小明,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与法院交涉,才最终立案。
(二)完善教育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