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析 依 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反映了合理、合法确定领海基线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公约第5-11条、第13-14条规定了确定领海基线的规则。第5条规定,“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第7条第1款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规定,它明确了沿海国在特定地段选择直线基线主张时必须满足的地理条件。该条规定沿海国只能在具有下述两种地理条件的地方划定直线基线: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
授权使用直线基线的目的,是允许沿海国按照自己的意愿,将一些因与陆地具有密切关系而具有内水性质的水域封闭起来。根据“公约”,“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沿海国也可以使用直线基线划定其他复杂地形的领海,包括其领海内的“飞地”和其他不能用正常基线划定领海的地形。
美国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当确定“地理条件”是否“允许使用直线基线”时,“必须遵循[海洋法公约]第7条第1款的精神和文字” 。而且,如一位著名地理学家所言,“合理的直线基线通常有许多段,而每一段又有几条腿点缀在岛屿和大陆海岸的低潮线之间,单个腿的长度不长。基线到相关海岸的距离很少超过24海里” 。“公约”第14条承认沿海国可以在特定海域交替使用直线基线和正常基线确定其领海基线。该条规定,“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中国的大部分海岸不符合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可以使用直线基线的两项地理条件。而且,最重要的是,中国新的领海基线制度所包围的海域与陆地没有密切关系,相反却反映出公海或领海的特点。在这些海域使用正常基线—低潮线—应更为合理。
基 线 分 析
“大陆”和海南岛基线
连接大陆海岸线和海南岛各基点之间的直线基线总长为1,734.1海里。中国主张该直线基线从其大陆海岸线的东北部一直延续到海南岛的西部海岸。基线的长度从0.1公里(第45-46段)到121.7海里(第8-9段)不等。本文附录3列有每段基线的长度。如表1所示,超过一半的基线(48段中有25段)超过24海里,其中3段(为全部领海基线的6%)超过100海里。
表1:中国大陆和海南岛领海基线的长度
长度(海里) 段数(占基线总数的比例)
≤24 23(48%)
24.1-48 9(19%)
48.1-100 13(27%)
≥10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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