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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制度:人力资本的权义平衡

  (三)CEO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又称为信托义务、信义义务或诚信义务,是指公司管理者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行为,不得将管理者或与管理者有关联的人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之上。CEO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公司管理者不得利用自己作为公司CEO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同CEO的注意义务相比,CEO的忠实义务更为重要,居于首要地位,作为公司管理者的CEO的忠实义务两个重要的特点:(1)CEO的忠实义务是对公司本身所承担的义务,而不是对公司的股东所承担的义务;(2)CEO违反忠实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严格责任,不以CEO实施违反这一义务的行为时有过错作为条件,虽然注意义务的违反往往是由于事件或错误的发生而发生,而忠实义务的违反则往往是由于故意行为。[74]
  一般而言,CEO的忠实义务具体表现为:(1)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而受益。CEO的身份类似于代理人的身份和合伙人的身份,其身份的存在本身即给他人这样的一种信号:享有公司业务管理权的这个人拥有某些人所共知的权力,如果此种权力被滥用,CEO既有损害公司利益而取得个人利益的可能。因此,英美判例法严厉禁止董事基于自己担任董事的身份而获利,如果他们从自己公司发行的股票中获利,即便此种获利是善意的,他们也应就此对公司承担责任。[75] (2)不得利用担任CEO的身份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不管这些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均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公司。(3)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开展与公司相竞争的营业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公司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归入权,将CEO的所得视为公司所有。日本商法关于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远较其他国家的公司法严厉。《日本商法》第41条规定,经理未经营业主允许不得擅自进行营业,成为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这实际上是一项营业禁止义务。日本商法传统理论认为,经理享有包含裁判上的代理权在内的包括性代理权,并且,作为高级使用人也通晓营业机密,与营业主之间拥有高度的信赖关系而构成双方关系的基调,因此经理的营业禁止义务是在雇佣合同关系延长线上的义务。但是,近年来,有观点认为,将公司的董事、代表董事或者业务担当董事也未作要求承担的义务,让经理特别是公司的经理来承担的做法缺乏合理性。目前,在日本关于公司的经理只课以与董事同样的竞业禁止义务而不承担营业禁止义务适当与否,仍在讨论之中。[76] (4)不得泄漏公司秘密。(5)不得侵吞公司资财。(6)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CEO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建立起一定的关系,获得了一定的信息,并因此获得了一个很好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商业机会时,必须让公司利用这一机会,公司决策机关必须至少有可能对此进行讨论和决定。CEO自己直接或者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开展这一业务都是违背忠实义务的。(7)自我交易限制。所谓自我交易是指作为公司管理者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在普通交易中,法律只要保证交易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则交易的公平性一般就可以通过双方的制衡和妥协得到实现。而在自我交易中,CEO既是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又是交易相对方——公司的代言人,在这种能左右双方利益分配的情况下,指望CEO不偏向个人利益只是一种善良期望,毫无保证可言。因此,法律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要禁止或者限制经理进行自我交易。我国2005年《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77] 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并非绝对禁止自我交易,而只是限制。自我交易的条件是须依公司章程规定或得到股东会的同意。应当说,我国《公司法》对自我交易条件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对管理者的披露义务和交易的公正性未作明确规定,对公司章程批准经营者自我交易的方式规定也较为笼统,并且规定的交易批准机关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而没有董事会。这些做法都不太符合许多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中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机关的实际。
  美国学者根据判例法和制定法的规定,将CEO的忠实义务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利害关系的交易。就CEO 而言,主要是报酬和相关人交易行为。美国公司CEO的报酬相当高,而且一般采取股票期权制度。如果公司细则未对高级职员及董事报酬作出规定,则由董事会下属的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经济现状及预测前景,但主要是依据CEO的能力及业绩决定。薪酬委员会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具有独立性,CEO不得对此决定享有投票权,或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薪酬委员会的决定。美国证监会的第402款进一步规定注册公司的CEO必须披露其收入。披露义务包括:报酬委员会制定的具体方案、涉及人员,并说明报酬理由。但CEO在报酬事项上是否做出了与自己独立性相违背的行为实难证明,在罗杰斯诉希尔案(希尔时任美国烟草公司CEO)中,美国最高法院确认的判例规则为:CEO的报酬应与其对公司所服务的效果和业绩成正比,否则,视为对公司资金的“滥用”或“浪费”甚至“掠夺”。对于相关人交易,美国《商事公司公司示范法》第8.60条作出了详尽规定。公司法并不对相关人交易完全禁止。在交易前,CEO的义务是必须将交易涉及的“有关人”在交易中的利益(抵触利益)和交易情况呈报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交易的进行与否。CEO对此不享有决定权。(2)CEO不得与公司争夺商业机会。公司商业机会是公司有期待权、财产权或财产权益或是从公平角度看应该属于公司的业务机会。(3)不与公司竞争。此忠实义务主要限制CEO不得另设立类似公司,或在类似公司兼职,且在离职后一段时间仍然负有这一义务。(4)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CEO利用其职位掌握着公司大量内部情报,CEO买卖公司股票,不但要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对与之进行股票交易的相对人也负有诚信义务。因此,CEO在股票交易中负有由忠实义务演化而来的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
  CEO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取得类似于股东的法律地位时,其忠实义务就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处于公司受任人的管理者的义务。此时的CEO不仅是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同时也是可以控制公司的股东,其地位类似于控制股东。如前所述,一般认为,CEO的忠实义务是对公司本身所承担的义务,而不是对公司的股东所承担的义务。但是,控制股东承担忠实义务的对象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少数股东。当控制股东通过表决权影响公司事务,而决议事项仅关乎公司利益而与少数股东利益无涉时,控制股东仅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如果决议事项与公司业务执行不直接相关,即只与少数股东利益相关时,虽然控制股东不需向公司承担忠实义务,但必须向少数股东负忠实义务。但通常公司事务的决策既涉及公司利益又关乎少数股东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控制股东既须对公司负忠实义务,也须对少数股东负忠实义务。[78] 作为人力资本股东的CEO在公司中的地位类似于控制股东,因此它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时,既要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也要对少数股东承担忠实义务。正如合伙执行人必须为其他合伙人利益行事一样,CEO的忠实义务还应向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这主要是一种消极义务,体现为不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不作为义务。
【注释】  近年来随着CEO概念的广泛使用,商业活动中人们已经理解和接受了英文“Chief Executive Officer”缩略语“CEO”这一表述,相反“首席执行官”这一汉语表述的使用频率并不是很高,故笔者在这里也根据商业习惯使用了CEO这一术语。
李智:《CEO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从“看得见的手”谈起》,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Fourth Edition), West Group, 1996, p.269.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Fourth Edition), West Group, 1996, p.269.
参见虞政平编译:《美国公司法规精选》,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9页。
陈光潮、张雪梅:《企业家定义探析》,载《暨南学报》2002年第4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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