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人民民主性质和巨大的组织管理职能所决定,我国的政治体制应当是既民主又高效的,民主和效率是相辅相成的,但在政治生活中它们也会发生矛盾。例如, 在决策过程,如果政治决策是建立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或由较多人参与的基础上,就可以减少或避免决策失误,并可以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从而提高决策的效率;但是,如果事无巨细都要通过民主程序,由会议去决定,那就可能拖延决策,从而贻误时机,甚至会出现决策代价超过决策本身,这就损害了政治效率。再如,实行国家权力间的制约,对于防止、查处或制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等腐败现象,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民主和法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如果不适当地实行制约,必然造成权力结构内部严重的磨擦和内耗,从而削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
民主与效率的矛盾主要是由于人们对政治体制的期望不同引起的。一般说来,公民倾向于要求民主,而政府机关则倾向于强调效率;人大希望把更多的政务交给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而政府则希望尽量减少甚至取消制约,由行政首长说了算;参与政治的意识和能力较高的阶 层(如知识分子阶层)期望享有较多的议政和参政的权利,有较多的机会了解政治和制约政治 权力,而农民和工人(特别是受教育的程度较低的农民和工人)则往往有依赖思想,依赖长官 决策;城市、发达地区与乡村、落后地区的人们对民主和效率的要求相差也很大。由于民主 和效率存在着矛盾,人民对民主和效率的期望不同,在实践中,很可能顾此失彼,或者片面 强调民主而忽视应有的效率,或者片面强调效率而忽视必要的民主。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会 损伤政治体制及其功能。因此,必须适当地调整民主和效率的关系。
调整民主和效率的关系的方法可能很多,法制可以说是最基本的方法。法制从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目标出发,通过规定各政治角色的权利和义务(或权力和责任)及政治活动的程序,来调整民主与效率的关系。在现阶段,为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内对外开放,要着重通过政治改革,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法制要围绕着这个目标调整民主和效率的关系。
(四)增强政治体制的活力有赖于法制
政治体制的活力有四个基本标志:
1.承受能力,即政治体制经得起各种困难或危机的考验而立于不败之地的能力。这是一个政治体制有无活力的基本标志。如果小规模的学潮、工潮,强度不高的政治地震,少数甚至个别政治家的升降,一种外来学说的传播,国际上的一场风暴,都足以构成对一个政治体制的严重危险,则该体制可能是缺乏活力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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