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刑峻法对仲裁这种民间活动进行如此严格的管制和束缚,无疑将导致我国仲裁事业和法制的国际形象受损,与我国法制进程的方向背道而驰。在我国深入改革开放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此中收益与付出的对比是不经济的。
五、“如不枉法,何患有罪?”
在对枉法仲裁罪草案的讨论中,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如不枉法,何患有罪?”
如果在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中、和谐的社会氛围中,这将是一句有力的反问,即使这条立法没有充分的调研,缺乏对仲裁理念的理解,技术亦失于粗糙。但是,遗憾的是中国的现状并非如此。有人参与仲裁的游戏,但并不“认赌服输”。如果败诉,无论裁决是否合理,他会选择剑走偏锋,他会设法把对方当事人搞到监狱里去,他会对“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大喜过望!
笔者清楚当事人走进仲裁委员会时会有怎样的忐忑和担心,但是为什么还有很多人会选择仲裁,而不是法院?原因除了对法院的忌惮灰心,更在于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和他们对于仲裁公正的信心。中国的仲裁已经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干扰,但是还好有一裁终局的护身符,勉强维系着中国仲裁的“国际标准”。如果枉法仲裁罪通过,将要颠覆的首先是一裁终局制度,将使裁决书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不稳定的和不可执行的状态,尤其当对方当事人处于人际关系和社会地位的优势地位时,即使裁决本身是公正的!一裁终局制度是仲裁的生命所在,如果一份裁决还要重复的接受司法的审查,那么仲裁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对于潜在的仲裁当事人,这种结果至少意味着丧失一个选择的机会,无论是良与劣之间的选择,还是劣与更劣之间的选择。仲裁是私权的让予,如果不公正它会自然的消亡和退出市场,但法院不会,即使它不公正也不独立。关于对仲裁的信心,枉法仲裁罪是否有助于加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那要看仲裁人会受到法案何种方向的影响:据笔者所知,很多有名望的人士将不会愿意继续担任复杂案件和当事人有强势背景的案件的仲裁员。CIETAC一位德高望重的先生刚刚在当事人提出毫无依据的回避请求后主动辞职,原因是觉得这个当事人很麻烦,他担心以后的无理纠缠,而且这个案子的裁决肯定要在3月之后才可能作出(届时枉法仲裁罪草案可能已获通过)。一定会有更多的优秀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慎重考量当事人带来的风险,那些不以仲裁为生计的仲裁员不会轻易踏入这个危险的领域。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好坏,这种影响的消极后果是当事人不再能够享受到优质的仲裁服务。
六、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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