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同上一问。确实,不能简单化地认定。我设问的目的就是希望陈检察官能给出相应的判断标准,而不是打着人权的旗号行使着自由裁量权(难免被滥用)的公权。要知道,任何对权利的干涉都是打着保护另一种权利的旗号的。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自由裁量权应该尽量地小,而不是象陈检察官那样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判断。这就是为什么在有陪审团制度的国家罪与非罪的问题根本就不是法官职权的原因。事实上,陈检察官或许已经给出了答案,
刑法上明明有保护夫妻双方(不以性关系、婚姻关系为考量对象,而以家庭关系为尺度)虐待等罪,不知道有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所谓“婚内强奸”是“危害”更“大”的行为呢?有社会学上的调查?心理学上的分析?还是只有主观的臆断?不知道一个男人对其妻子的殴打、侮辱、肉体和精神虐待对其伤害更大还是强迫性行为的伤害更大?这些伤害是不是可以归为一个罪?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
刑法上没有排除丈夫作为强奸罪的主体正是所谓婚内强奸案的荒谬之处。
刑法上归罪的前提是行为的非法性。例如,非法持有毒品、枪支等罪,所以说非法,是指的仍然存在合法的持有毒品(例如医生)、枪支(例如警察)行为,而这些行为是被排除在
刑法罪名之外的。事实上,婚姻毫无疑问是保护丈夫——妻子性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外壳,显然不属于非法行为。对对于一个合法行为归罪,完全是荒谬的。盗窃行为不等于盗窃罪是成立的,但是,如果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哪怕是未遂),却不成立强奸罪,恐怕老百姓不能答应吧?
婚内“强奸”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表明有关司法解释不学法理。当然,这是无奈的现实。
9,公权力要不要介入婚姻内部的复杂关系(婚内强奸)?
答:这是立法层面的问题。作为司法人员特别是承办人的职责是依法办案,不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再问:当然,承办人的职责是“依法办案,不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但是,当你作为一个作者把你的认识写成文章的时候,你就不是一个“承办人”了,而是企图给予一个事实一个解释的人。如果你真的依法办案,仅此而已,那我试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有婚内强奸这一名词吗?如果没有,为什么还创造出所谓的第一案呢?明明可以以
刑法上有的罪名归罪的行为,偏偏要加以荒唐的解释和论证,还要说自己只是个“承办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