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们国家对于法官文化建设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官文化体系不但会直接对法院文化的建设起到一个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此研究法官文化的建设就成了当务之急。
要弄清法官文化的真正含义,则要了解法官与文化的内涵,法官一词,据考究,最早在我国战国时就出现了,如《商君书定兮》:“天子置三法官,殿中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10)在西方,著名的《牛津法律大辞典》有这样的定义:法官(judge),对其职责是裁判纠纷和其它提交给法院决定的事情的人的总称。(11)那么据我国国情,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具体的法官这一职务,实际上它是与行政职务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情况下,行政长官兼任法官的职务,即审理判案的职责。至于文化一词,其含义很广,既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又可指人类实践中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或者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文化一词,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显现出来的,因而形成了文化的诸多渊源:政治文化、经济文化等。而现代,法官成为了一种职业,已经向群体化方向发展,由此,法官文化便开始形成了。那么什么是法官文化,为什么要构建法官文化又成了学者争论的一个话题,比如对法官文化的定义中,学者看法不尽相同,如樊崇义先生认为:“法官文化是指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影响甚至决定法官行为的一系列法治思想、司法意识、司法思想、司法道德、司法理念、司法规则等文化要素,简言之,就是司法者的综合素质。”(12)西南政法大学的教授黎国智认为:“所谓法官文化,是指有关法官现象的文化,即社会文化在法官载体上的浓缩与显现。它包含外显的制度和内隐的意识两个层面:(一)法官文化的制度表面。 (二)法官文化的意识层面。”前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把法官文化混同于司法者的综合素质,简言之,文化与素质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而且此概念下的过广,不能概括法官文化节的实质内涵;而后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文化则是关于法官现象的文化,我认为这个概念是比较恰当的,从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来概括此定义能够最大程度的揭示法官文化的本质,说到底,法官文化就是有关法官现象的文化。那么为什么研究法官文化呢?简言之,即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下面详细分析之:
(一)是依法治国建设并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目标,也是我们在法治建设上努力的方向,只有真正地依法治国,才能达到这一目标,而我们据以所用的就是“法”,即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公正的执法(13)系统、全民监督的法律结构之构成。而要构建一个公正的执法系统,是离不开一个社会的整个文化系统的,其中在这个大的社会文化系统中,作为子系统的法院文化系统的建设显的尤为重要,因为法院作为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单位,一个具有独立的司法操作大权的单位,正如“Dworkin在其著作“法律的帝国”中指出的那样:“法庭是国家机构中最重要的一个部门”(14),“经常,人们由法官的一个点头中所将得到或失去的,是大于众议院或参议院所制定的法律”。(15)如我们可以经常看到由于一个法官判决结果会让一个应该得到公正赔偿的人得不到赔偿,或是由于赔偿而有可能导致倾家荡产,”(16)而这其中,影响法院给大众的印像的就是构成法院主体的法官的素质问题,抽象点说就是法官的文化构成问题。如果说在一个地区法官的文化素养构成较高,那么相对来说这个地区的法治建设也相对较高,那么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有利于国家的社会法治建设了,从而能达到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这一法制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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