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是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法治社会的一个核心内容,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而且也有利于对民众遵纪守法的这一观念进一步深入和对民众及其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时能够高效益的从事合法交易,但是,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公正的司法不能实现的话,它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如可能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极不信任,法律虚无主义情结大量滋生,进而很有可能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那么我们一直在努力的社会主义现代法制建设将又一次遭到沉重打击,正如培根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祸为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17)由此,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且能尽量地减少对于社会成本的消耗就成了当前法学界迫切要解决的一个课题,但归根结底,要想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从法官这一个环节入手,全面提高法官的执业水平和文化素养。
(三)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的发展离不开物质文明建设,更离不开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十五大报告在坚持党所一贯倡导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指出:“法制建设必须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由此可以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精神文明要发展,就离不开法治的建设,即优化法治环境,也是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法官作为在我国为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过程之中的一个微量元素,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法官这个特殊群体文化素养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会对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快速化、合法化起着关键的作用。
(四)是与时俱进,促成法律的全球化的需要。法律的全球化问题,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为了不丧失在21世纪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的历史机遇,推进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充分利用WTO提供的机会,加快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加紧国内立法以及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充实和完善,以使其与国际贸易规则和世贸组织法律体系接轨,而与此同时,产生的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即为法律全球化的问题,所谓“法律全球化,从其表现形式和特征来说,主要是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下,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中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18)法律的全球化地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提出的特别的要求,即作为法官,应当是经过考核取得一定资格且具备一定学历层次的、经过系统训练方能掌握一定审判技能的、文化素养较高的且更需要具备很高的法学理论素质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需要对中国国情和世界形势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比较深刻的理解的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法官文化的探讨已是一个全球化的趋势,我们不但是要充分利用国内资源更要利用好国外资源来进行研究法官文化节的建设,从而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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