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制现代化消极自然演进中的法律文化
在改革开放的20年的法制建设中,人们已经认识到,法制现代化不能仅仅依靠引进现代国家的制度,编纂几个法典。一个国家首先不能对自身传统法律文化的自然演进过程、文化底蕴熟视无睹,也不能无视当今世界法制发展的趋势。将整个社会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融入世界文化中,社会生活自然会演化出自身需要的法律制度、设施、运行模式,法律与现实相脱节的现象将不可能发生。由于中国有着久远的法制传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点永远在于本土化的东西。文化作为一种连续的发展过程,并未因为年代久远而失去存在的根据。法律作为文明的产物,是调整具体行为的模式,在一种特定的时间和环境才能引导楚特定行为。法律不可能在另一时间和环境中引导同样行为。30法律制度根植于其存在的文化土壤之中。过去的现实是未来的可能,传统的价值会以一种新的形式获得历史的延续,在现代的法律文化中起到中坚的作用,深刻影响着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进程。
文化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法律是一种文化,其根源同样在于社会。例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这种“父子相为隐”、“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贯穿于以“礼”为核心的封建法律之中。但进入当代社会,“同居相为隐”的传统被刑法典中的“伪证罪”完全颠覆。现实又如何呢?大量的直系亲属之间的隐匿罪证、包庇行为存在,而将其犯罪化又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合理性?我们都可以扪心自问:你的父亲犯罪,你究竟是举报还是包庇?其实答案是很现实的,就算你能够说服他去自首,你很难亲自去司法机关举报,要求立案。因为在正常情况下,我们的所谓合法行为根本就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包庇行为却成为了唯一合理的、真实的行为选择。“直线和平面往往是不存在的,但是作为一种实际活动的各种假设,它们为某种实际活动的实际需要,已经相当接近真实。”31现实社会对于传统确实存在某种内在、自然的需要,文化在演进过程中,其真实性得到了体现。当然,笔者并非在灌输“包庇犯罪是合理的”思想,但笔者强烈反对将近亲属之间的包庇行为犯罪化。因为这样根本不符合法律进化的规律。这根本就无视“同居相为隐”作为一种精神原则在中国社会中的影响力,这是一种对于法律传统自然演进的漠视。其结果必然是对规律的公然违反,也必将被历史证明为毫无意义的犯罪化。另外,这里的确存在一个大众文化与“法治精神”相冲突的问题:一味迎合大众心理是否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必须承认,大众的观念与法治观念并不是一回事,在一定程度上,法治文明是一种精英文明,它要与大众的心理保持一定的距离。但是,法治作为一种作用于社会,并且需要得到社会认同的治理手段和力量,其本身是不能和社会的基本观念相冲突的。发生冲突,必然需要选择,有了选择,必然就存在放弃。在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施的法律面前,每个公民都显得异常的脆弱,公民们固然愿意将一些权利以一种契约的形式与政治国家达成妥协,但是在冲突严重到无法妥协的地步,我们还是认为,在严酷的法律面前,我们要让公民有得以喘息的机会,这也是
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立足点。从中,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社会在法制的自然演进过程中存在一种强大力量,以其生命力铲除人化的印记。
(四)西方法治精神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自然演进:暗和与冲突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在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同样是从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中得出的规律。董仲舒认为,德主刑辅,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实虚不用之处。此以是天之任德不任刑。三国时期的通说认为,制定礼为先,拨乱刑为首。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种强调以刑护礼的思想贯穿于中国各朝各代,在当前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同样不能忽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这并不能等同于“法治”与“德治”的对立。西方的法治在融入中国的道德体系后,确实形成了中国特色。这就是一种自然演进,这种法制演进的意义是不容否认的。法学界对于以德治国的沉默究竟是为什么?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将西方的法治传统直接运用于中国社会之中,而忽视了中国法治传统的演进过程中永远伴随着对于道德体系的坚守。“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之者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32法制的演进是不能脱离其社会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历史背景,长期存在于中国社会的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中,这种联系是无法被简单否定的。尽管从总体上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但它立足于社会现实,其合理因素仍然存在很大价值。继承有机的法律传统观念,并将其内化为合理的规范模式,这依然是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