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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赌法治现状谈

  网络赌博来自境外渗透
  网络赌博活动主要来自境外的渗透。国际赌博集团将中国视为网络赌博潜在的巨大市场,纷纷建立网络赌博的中文网站,积极与中国境内不法人员勾结,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境内一些不法人员也参考国际网络赌博集团的做法,为逃避打击,往往将赌博网站建立在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并将服务器置于境外,再以这些赌博网站为平台,在境内组织赌博活动。
  网络赌博各级代理一般进行远程指挥、操控,成员间联系使用专门的通讯工具,成员间一般不直接见面。在境内建立赌博资讯网站和发布赌博广告信息时主要采取跨省利用虚拟主机、托管主机发布,并且不断动态变换网络地址和域名,逃避侦查打击。
  在中国周边地区,一张庞大的赌博网已经悄然形成。这一网络原来以东南亚为主,多在泰国、缅甸、马来西亚,到菲律宾、新加坡、印尼等地。而今天,网络已经慢慢延伸到中俄、中朝、中韩,甚至中蒙边境,这种状况值得有关部门警惕。而这张网络,每年正将巨额资金如抽水机般从中国抽走,如何应对这一局面将是中国面临的巨大考验。
  《环球时报》报道,中国周边地区正在形成一个从日本、泰国、缅甸、马来西亚到菲律宾、新加坡、印尼,并一直延伸至澳大利亚及欧美的庞大境外“赌博网”。
  《华盛顿邮报》报道说,中国大陆赌客2001年在澳门一地输掉的赌资高达20亿人民币。
  而这些赌场的基本目标都是中国人,在朝鲜,除了英皇的朝鲜员工,任何朝鲜人不许进入赌场。在很多邻国赌场,也有类似规定。
  中国网络赌博的法制状况
  理论层面
  司法领域对网络赌博与民间娱乐已经进行划分:
  1、 主观上,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 主体方面,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
  3、 客观上,构成赌博罪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并从中抽头获利,。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
  4、 衡量彩头量的多少,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
  立法方面
  中国的网络犯罪立法活动尚处于就事论事阶段,主要集中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经营秩序方面,关于滥用计算机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规定较少。由于法律条文内容滞后,网络虚拟财产,比如网络游戏的武器装备被盗的纠纷在中国已有很多,但处理起来还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网络信息滥用是网络犯罪的惯用手段,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传播淫秽影片、音像,网上诈骗,网络赌博,网络非法传销,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煽动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等,对于这些行为,国家规定可以运用刑法中有关传播淫秽物品罪,诈骗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款定罪。但实践表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权益和国家对网络的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财产犯罪大得多,根据欧洲理事会提出的网络犯罪公约,这些行为应该统一纳入网络犯罪的框架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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