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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赌法治现状谈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有关赌博案件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该解释为依法惩处赌博犯罪提供法律武器。
  程序上面
  取证:
  网络赌博和赌资交易电子化,难以调查取证。一方面,在打击处理由货币转为筹码,再转为电子交易的网赌方式时,无论是经验还是技术与能力方面,公安部门此前都是空白。网赌的流动性大,易于销毁犯罪证据——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删除电脑记录、银行账户等方式使证据缺失,警方只能掌握查处时看到的证据。另一方面,互联网无国界,警方只能关闭在内地租用的服务器,而现在往往源头在境外,形成无法取证、无法根除的局面。警方和司法部门都很难查清他们全部的犯罪金额和非法牟利总额,只能根据最后一次现场缴获的赌资进行定罪。
  网络赌博犯罪不同于传统的赌博犯罪,具有跨地域、链接便捷、操作简单、资金划拨迅速、隐蔽性强等特点,取证相当困难。期待推动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明确网络赌博犯罪的证据标准和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以保证调查取证的顺利开展。
  管辖:
  网络赌博是一种网络犯罪的现象。关于网络犯罪,各国纷纷立法或者通过判例解决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件的管辖权往往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各国在管辖问题上大多展开了一场“圈地运动”(扩大本国领域的范围),竞相争夺管辖权。马来西亚国会通过的《资信及多媒体法令》规定: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马来西亚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即认为是在马来西亚境内犯罪。英国也通过了相似的法案。
  对于涉及网络案件的管辖。我国的主流观点是,网络案件行为(上传、下载、操作计算机)在国内发生,或者,发生在网络的案件只要对于我国内可以产生影响,都可认为是犯罪行为、结果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享有管辖权。即,实际上与我国计算机相关的行为,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我国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且行为对于我国又有影响,就直接使用属地原则,既可以认为拥有管辖权。主流观点对于犯罪地做出了广义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所在地、下载地、操作计算机地、甚至是网页的浏览地等均可以作为犯罪地。
  诉讼管辖方面。我国根据职能管辖的不同,对于网络案件的侦查,首先判断案件性质,然后由不同的机关负责侦查。由于网络案件多为跨越不同行政区域的,在实践中,谁先侦破案件捉到嫌疑人,通常谁移交审查起诉。当双方对于案件管辖有争议时,先立案的获得管辖权。
  上述可见,目前各国解决网络管辖的最基本的方法是扩大属地原则的适用。在国内的管辖上我国则没有具体的管辖限制,大多数任由侦察机关自己决定是否立案(在民事的网页侵权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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