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看我国物权立法的必要性
郭明瑞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党提出的社会建设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决定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制定物权法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需要,是保障社会充满活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保障人与自然和谐的需要。
【关键词】和谐社会 物权 物权法
【全文】
引言
自物权法制定以来,特别是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公开征求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以来,物权法的制定成为备受学界和广大人民关注的焦点。赞成制定物权法者有之,反对制定物权法者也有之。尽管反对者的理由各种各样的,但不可否认,由于一些反对者的理由危言耸听,迫使立法机关也不得不高度谨慎,从而延缓了物权法立法进程。因此,我国有无必要尽快制定物权法,成为物权法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国的某项立法的必要性决定于该国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立法也须服从一国的社会建设目标。因此,我国有无必要制定物权法决定于我国的现实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同时也需要从国家社会建设的目标上考察。
众所周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在以阶级斗争为纲、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条件下,立法上只有制定
刑法的必要(因为至少需要采用刑事手段镇压反革命)而无制定民法(包括物权法)的必要性,因此,尽管曾几次启动民法典的编纂,但都中途夭折,社会公众并无民法、私权的意识,更无物权的观念(正如许多人批评物权法立法所说的,人们不懂物权为何物)。民事立法的开始真正受重视,社会成员开始可以重视和关注自己的权利,也只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事情。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为我国的民事立法包括物权法提供了经济生活条件。从社会建设目标上看,在我国,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中共自十六大以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建设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是我国的社会建设目标。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本文拟从构建和谐社会对物权法的基本需求上说明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以引起社会和立法机关的关注。
一、制定物权法是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