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认为,我国的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国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而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与私有财产给予同等的一体保护,违反了
宪法,甚至认为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是物权法带来的恶果。这种观点不仅与我国宪法的规定不符,而且也与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社会建设目标相悖。
不错,我国宪法第12条中确实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这决不意味着私有财产是可以侵犯的,决不意味着对于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应当给予不平等的保护。的确,长期以来在“左”的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只有公共财产才是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是不能保护和发展私有财产的、私有财产与社会主义是格格不入的等等观念。在这种观念下,还提出了一些违反常识的口号,如“大河无水小河干”,认为一大二公才是社会主义。但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殊不知大河之水系由小河之水汇集而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一大二公”的结果只能是实现“一穷二白”上的“公平”,而违反社会的分配正义。正是为了纠正对私有财产的错误认识和不正确态度,2004年
宪法修正案将
宪法第
13条规定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众所周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主体的利益给予平等保护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在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也并非是可以侵犯的,不论是侵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还是侵犯私有财产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财产所有权,不论其主体为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属于私权,而私权是平等的,民法上不存在特权,这是基本的法学常识。因此,物权法草案中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予以平等的一体保护,而不赋予某项财产主体以特权,不仅完全符合
宪法规定和法理,也是与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适应的。相反,如果在现在的条件下,对各项财产给予不平等的保护,才真正是不仅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违反现行
宪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