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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中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借鉴——日本同志社大学2005年2月公司法研讨会论文

  股东派生诉讼中包含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种规范。由于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商法典,故在公司法的容量范围内难以全面规定所有的内容,并且公司法过多地规定诉讼程序性的内容是不适当的。但是公司法必须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诉权做出原则性规定。如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授权性规范的明确,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同时拥有股份原则、穷尽内部救济、判决利益的归属、时效等),派生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规定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得限制股东的诉权。
  有关实体性规范的细则和程序性规范不在公司法中规定,这些内容首先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安排,其中的程序性规范待实施中总结成熟的经验后可以移植于民诉法中。
  由于派生诉讼体现了国家保护股东利益的公共意志并规范司法机关的介入程序,不可以授权公司通过章程进行任意安排,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本法授予股东的诉权,公司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限制。”派生诉讼的制度必须是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范。
     二、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诉权协调
  为了在保障中小股东的诉权和防止滥诉两种情况间获得平衡,就必须对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资格作出法律的强制性安排。
  1.  持有股份是提起派生诉讼的首要条件。对于有限公司,规定持有公司5%的资本的股东具有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是适当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本规模较大,规定持有1%的资本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是合理的。
  2.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均须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六个月以上。如果对股东持股时间不加限制或者限制时间过短,一方面持股者不可能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而提起有效诉讼,另一方面也容易怂恿图谋不轨者发动滥诉。
  3. 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收购而取得公司的股份,应当在事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做些调查,调查完毕仍然同意受让股份,除非事后发现在转让时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对受让方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受让股东不得对其受让前的有关侵权事实提起派生诉讼。因离婚析产、继承、接受赠予、司法判决的执行等民事事实和法律事件成为公司股东的,其可以对该等民事事实和法律事件发生前和发生后的针对公司的不法侵权事项提出派生诉讼。
  4. 公司法应当奉行“同时持股原则”,即坚持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从针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发生时起到诉讼终结,必须持续拥有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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